中华民国宪法
①北洋政府颁布的宪法。1923年10月初,曹锟利用军警和贿赂手段当上了总统。贿选议员为了掩盖其恶迹,应付抗议浪潮,在不到一星期的时间急忙拼凑出这一部宪法。10月10日由曹锟公布,故称其为“贿选宪法”。它是旧中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共13章,141条。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抄袭了许多民主词句。如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并列举出人民的各项权利、自由;又吸收《袁记约法》的某些条文,赋予总统以极大的权力,甚至使其凌驾于国会之上。这部宪法实际上是在民主词句掩饰下,确认曹锟、吴佩孚封建军阀独裁统治。同时,它以专章列举了“国权”和“地方制度”,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实为地方军阀割据一方制造法律根据,借以换取对曹、吴集团掌权的北京政府的支持。
②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宪法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为了维护独裁统治、发动全面内战,于1946年11月15日召开了国民党包办的伪国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该宪法共14章175条。它虽然规定中华民国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却又赋予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有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之权,宣布戒严和发布紧急命令权,紧急处分权,等等。把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五院只作为总统的办事机关,并列举了极端虚伪的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打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招牌,保护封建土地剥削和四大家族的经济垄断。这部宪法一出笼,就受到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全国人民的坚决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