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

一、官名。北齐大理寺在卿、少卿、丞、正、监、评之下,有明法掾二十四人,另有司直、明法各十人。隋无明法掾,有明法二十人。唐不置。二、唐、宋科举制度的科目之一。唐制,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策。宋初沿唐法。王安石变法,罢诸科,存进士,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太义、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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