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事

官名。《晋书·职官志》始见。晋骠骑将军以下及诸大将军之不开府、不担任持节都督者,所属掌管文书的属员为录事。各州的佐吏中也有录事。郡、县佐吏称录事史。历代多见设置,均为下级官吏。唐各州录事秩从九品上,长安等京县录事从九品下,余各县录事不入品。清末废书吏,改招誊录、抄写文书。宣统元年(1909),吏部奏请,于誊录中择其当差久、书法优者,拔为八九品录事。系低级官员。民国各机关的的录事则系雇员性质,非官员。

录事参军

官名。晋置,亦称录事参军事。为王、公、大将军的属员,掌总录众曹文簿,举弹善恶。以后刺史如掌军开府,亦置此官。北魏至唐,各州亦均置。隋、唐各州、各卫府、东宫各率府,唐各都督府、都护府、羽林、龙武、神武各军府及王国,都有录事参军。京府的录事参军则改称司录参军。宋亦在京府为置司录参军,各州置录事参军。此官名,《隋书》、两《唐书》于“参军”下有“事”字,《通典》、《通考》无“事”字。

录遗

清科举考试制度,凡生员参加科考、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考、录科者,可在乡试前补考一次,名为录遗。经录遗录取者亦可参加乡试。

明保

清制,京外大臣推荐特殊人才或叙录有功官员,请以某项官职任用或加以某项荣典,奏报后,交吏部审议,称明保。如有特殊才能请求破格录用,称密保。密保一般交军机处存记,于适当时提请任命。

明法

一、官名。北齐大理寺在卿、少卿、丞、正、监、评之下,有明法掾二十四人,另有司直、明法各十人。隋无明法掾,有明法二十人。唐不置。二、唐、宋科举制度的科目之一。唐制,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策。宋初沿唐法。王安石变法,罢诸科,存进士,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太义、断案。

明府

“明府君”的略称。汉人用为对太守的尊称。《汉书·龚遂传》:“明府且止,愿有所白。”《后汉书·张湛传》:“明府位尊德重,不宜自轻。”唐李贤注云:“郡守所居曰府,府者尊重之称。”唐以后多用以称县令。

明经

一、唐科举制度中科目之一。与进士科并列。考试之法,先贴文,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答时务策三道。成绩分四等,贴文者,以所习之经,掩其两端,中间一行,裁纸为贴,凡贴三字,随时增损,可否不一,或得四,或得五,或得六为通,似现代填充题。问经义者,或求解经文某句,或要写出下句,或问某句的注疏内容。所谓墨义都是简单的问答题,非强记不能回答。所试既为区区记诵,遂为世所轻。宋范仲淹始改革考试方法,罢贴经墨义,新政失败,一切复旧,王安石变法,罢诸科,惟存进士,贴经墨遂废。二、明、清以明经为贡生的别称。

明威将军

官名,魏置。南北朝各朝多置。唐为武散官,从四品下,宋升从四品。金正五品下,元升正四品。明正四品初授明威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