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制,枢密院秉承皇帝意旨宣奉命令后,以白纸录送门下省。凡皇帝面谕者为录白。
分类: 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录黄
见“画黄”。
录科
清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余考三等者,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未经科考者,均须学政考试,名为录科。经录科录取者可参加乡试。
录尚书事
官名。初置时称“领尚书事”。汉昭帝初立,大将军霍光柄政,与金日磾、上官桀共领尚书事,是为此官之始。东汉永平十八年(75),章帝初即位,以太傅赵熹、太尉牟融并录尚书事,用“录”代“领”始此。录为总领之意。录、领职事相近,而权位更重。后东汉每帝即位,常置太傅、录尚书事。魏、晋后,掌大权之大臣每带录尚书事名号。南朝宋考武帝时曾停设,考武帝死后复置,录尚书事通常以他官兼领,南齐始有单拜录尚书事者。北朝亦有此官,北齐称录尚书,位尚书令上,隋废。
录事
官名。《晋书·职官志》始见。晋骠骑将军以下及诸大将军之不开府、不担任持节都督者,所属掌管文书的属员为录事。各州的佐吏中也有录事。郡、县佐吏称录事史。历代多见设置,均为下级官吏。唐各州录事秩从九品上,长安等京县录事从九品下,余各县录事不入品。清末废书吏,改招誊录、抄写文书。宣统元年(1909),吏部奏请,于誊录中择其当差久、书法优者,拔为八九品录事。系低级官员。民国各机关的的录事则系雇员性质,非官员。
录事参军
官名。晋置,亦称录事参军事。为王、公、大将军的属员,掌总录众曹文簿,举弹善恶。以后刺史如掌军开府,亦置此官。北魏至唐,各州亦均置。隋、唐各州、各卫府、东宫各率府,唐各都督府、都护府、羽林、龙武、神武各军府及王国,都有录事参军。京府的录事参军则改称司录参军。宋亦在京府为置司录参军,各州置录事参军。此官名,《隋书》、两《唐书》于“参军”下有“事”字,《通典》、《通考》无“事”字。
录遗
清科举考试制度,凡生员参加科考、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考、录科者,可在乡试前补考一次,名为录遗。经录遗录取者亦可参加乡试。
昆莫
乌孙王号,犹匈奴之单于。后又改称“昆弥”。
郊社令
官名。郊社,祭天地之意。在郊外祭天地,又是称郊祭。分而言之,郊指大祀,祀指群祀,社指祭地。隋始置,唐沿置为郊社署长官,属太常寺,下有丞。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祭祀祈祷之礼宋嘉祐元年(1056)再置,金掌社稷、祠祀及厅舍祭器等物。
郎
官名。战国始有。本为君主侍从之官。秦、汉属郎中令(汉武帝改为光禄勋),员额不定,最多时达五千人,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四等。以守卫门户,出充车骑为主要职责,亦随时备帝王顾问差遣。初以任子(因父兄功绩得保任授官者)、赀选(以有相当财产得任官资格者)为充任,武帝从董仲舒议,始使郡国每年保荐孝廉为郎中。两汉郎官常有出任地方长吏的机会,时人视为出仕的重要途径。东汉以尚书台为政务中枢,分曹(相当于后世的部和司)设尚书郎。郎官遂从侍从官变为各行政部门长官,不再隶属光禄勋。魏、晋除尚书郎中,又有秘书郎、著作郎、黄门郎等,以郎为官名的范围渐泛。隋以侍郎为六部尚书之副。唐六部以郎中、员外郎为司官。历代沿置。此外,郎又为散官官阶名称,如隋、唐有朝议郎、通直郎、将仕郎等名目,位列各级大夫之下。以后历代均沿其制,惟具体各目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