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余考三等者,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未经科考者,均须学政考试,名为录科。经录科录取者可参加乡试。
分类: 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录尚书事
官名。初置时称“领尚书事”。汉昭帝初立,大将军霍光柄政,与金日磾、上官桀共领尚书事,是为此官之始。东汉永平十八年(75),章帝初即位,以太傅赵熹、太尉牟融并录尚书事,用“录”代“领”始此。录为总领之意。录、领职事相近,而权位更重。后东汉每帝即位,常置太傅、录尚书事。魏、晋后,掌大权之大臣每带录尚书事名号。南朝宋考武帝时曾停设,考武帝死后复置,录尚书事通常以他官兼领,南齐始有单拜录尚书事者。北朝亦有此官,北齐称录尚书,位尚书令上,隋废。
录事
官名。《晋书·职官志》始见。晋骠骑将军以下及诸大将军之不开府、不担任持节都督者,所属掌管文书的属员为录事。各州的佐吏中也有录事。郡、县佐吏称录事史。历代多见设置,均为下级官吏。唐各州录事秩从九品上,长安等京县录事从九品下,余各县录事不入品。清末废书吏,改招誊录、抄写文书。宣统元年(1909),吏部奏请,于誊录中择其当差久、书法优者,拔为八九品录事。系低级官员。民国各机关的的录事则系雇员性质,非官员。
录事参军
官名。晋置,亦称录事参军事。为王、公、大将军的属员,掌总录众曹文簿,举弹善恶。以后刺史如掌军开府,亦置此官。北魏至唐,各州亦均置。隋、唐各州、各卫府、东宫各率府,唐各都督府、都护府、羽林、龙武、神武各军府及王国,都有录事参军。京府的录事参军则改称司录参军。宋亦在京府为置司录参军,各州置录事参军。此官名,《隋书》、两《唐书》于“参军”下有“事”字,《通典》、《通考》无“事”字。
录遗
清科举考试制度,凡生员参加科考、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考、录科者,可在乡试前补考一次,名为录遗。经录遗录取者亦可参加乡试。
明保
清制,京外大臣推荐特殊人才或叙录有功官员,请以某项官职任用或加以某项荣典,奏报后,交吏部审议,称明保。如有特殊才能请求破格录用,称密保。密保一般交军机处存记,于适当时提请任命。
明发
见“廷寄”。
郊尹
楚国官名。《左传·昭公十三年》杜预注:“郊尹,治郊竟大夫。”郊竟,意为郊区。
郎中
官名。战国已置。秦、汉时,属郎中令(汉武帝改光禄勋)。汉郎中秩为比二百石,为皇帝侍卫,管理车、骑、门户,有时亦从军出战。分车郎、骑郎、户郎、其长官也相应分车、骑、户三将。东汉时改归五官中郎将、左右中郎将管辖。时又有虎贲郎中,别受虎贲中郎将管辖。汉尚书郎从郎中中选择。晋、南北朝即称尚书曹司之长为郎中。后隋、唐至清末,各部诸司之长均称郎中。
经承
清代各部院衙门承担书写文稿等事吏人的总称,亦名承差。有堂吏、门吏、书吏、知印火房、狱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