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用语。南朝梁、陈对定员以外的官吏称限外。《隋书·百官上》:“(梁国学有)太学博士八人。又有限外博士员。”《陈书·王通传》:“累迁王府主簿,限外记室参军。”
作者: chen1admin
限田
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量。汉武帝时土地兼并严重,董仲舒主张限民名田,但未实行。绥和二年(前7),哀帝接受师丹、孔光等人建议,下诏限田。规定贵族、官吏、地主等占田不得过三十顷。因遭权贵反对,哀帝本人又一次赐与宠臣董贤田二千顷,限田之令实际废罢。后代在土地兼并严重,社会矛盾尖锐时,也往往下诏限田,但都不能贯彻。北宋曾限制官员占田,仁宗时规定臣僚占田不得超过三十顷,衙前将吏十五顷,此外许置墓田五顷。徽宗《政和令格》规定:品官之家,田产在规定限额内,免除差役和科敷,超过规定则不免。一品官限额百顷,九品十顷。孝宗时,又规定各品官限田数减半,品官子孙又为父祖之半。然官员常以诡名、寄产等方式隐瞒超额田产,限田流于形式。南宋末年,当局假借限田,强买民田,时称*公田法。金世宗、章宗时,在国有土地范围内实行限田,规定女真贵族和权要之家等,除牛具税地外,只许再占官田十顷,所余官府收回,授予无田百姓。至清代,则有黄中坚撰《限田论》,反对任何均田、限田制度,认为只须正版籍、禁欺凌、轻徭薄赋,天下便可以大治。
宪兵学堂
学校名。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五月由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开办,就大沽水师营房加以修葺而成。分学员班和学兵班。设监督、教习、司事等,其中聘有日本军官四名,专授宪兵等课程。学制一年,毕业者被分派各宪兵营队任职。三十四年改校名为陆军警察学堂。宣统元年(1909)又从陆军速成学堂毕业生中挑选学员,从近畿六镇的士兵中挑选学兵。同年,迁校至北京兵学馆旧址并解聘日本教习。次年毕业的学员分任各省陆军警察营副官及队官,学兵除学术稍差者拨京畿宪兵营委用外,一概留校补习,以资深造。三年先为执行陆军警察之职,驻扎秋操地开平镇。后武昌起义爆发,奉调至汉阳等地,组织军司令部及军执法处,设野战宪兵队。中华民国成立后,视选送地不同将学员分正科、附科两种,同班教授,学制一年半。
宪陵
东汉顺帝刘保陵墓。位于今河南省洛阳市东。建康元年(144)八月顺帝卒,九月(丙午)葬此。
宪部
官署名。唐天宝十一载(752)至至德二载(757)改原刑部置。明洪武二十二年(1389)曾改原刑部之总部而置。次年改于刑部下置十二清吏司,遂罢。
限年之制
又称限年之法。有关任官年龄及任职期限之规定。南朝宋文帝时,限年三十而仕,郡县守宰以六周(年)为满,刺史或十余年。孝武帝时,仕者虽不拘少长,守、宰以三周为满,谓之小满。后又限制为甲族以二十登仕,后门以过立(三十)试吏。梁初,限年二十五方得入仕。天监四年(505)制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者,不得为官。陈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
限内
官制用语。南朝梁、陈对定员之内的官吏称限内。《梁书·褚修传》:“引为宣惠参军、限内记室。”《陈书·杜之伟传》:“兼太学限内博士。”
宪盗
官名。同“害盗”。战国秦置。掌追捕盗贼的小吏。《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
宪德(?—1740)
清蒙古正白旗人,西鲁特氏。尚书明安达礼孙。康熙五十七年(1718)由荫生为理藩院主事。雍正四年(1726)官湖北按察使,因不徇情面,将亏空库项之原布政使张圣弼下狱,升巡抚。次年调抚四川,疏请清丈土地。十一年内召,历工、刑部尚书,兼议政大臣。
宪部郎
官名。即隋代尚书省刑部头司长官,大业三年(607)改刑部司侍郎置,以区别于刑部次官侍郎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