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1)明清六科之一。明洪武六年(1373)置,设给事中二人,正七品,年长者掌印。初隶承敕监,后隶通政司。二十四年,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八品,给事中八人,正九品。永乐中,六科自为一署,掌每岁二月下旬奏报上年南北罪囚之数,岁终类奏一岁蔽狱之数,越十日一奏实在罪囚之数。清顺治中沿置,设都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左、右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给事中汉二人。康熙四年(1665)只留给事中满、汉各一人,余皆裁。五年增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从七品。掌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等事。雍正元年(1723)改隶都察院,七年升给事中为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2)清末大理院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置,掌大理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审判。设推丞一人、推事十九人。分四庭,每庭以五人司审判,另设主簿、录事等书记人员。 第一庭掌特交案、国事案审理,并详核京内外大辟重案;第二庭掌宗室及官犯案审理;第三庭掌不服京师高审厅判决案审理;第四庭掌不服省高审厅判决案审理。
作者: chen1admin
刑史
官名。春秋晋置,掌刑罚书记。《国语·晋语七》:“无乃不堪君训,而陷于大戮,以烦刑史。”顾炎武《经义述闻》卷二十一:“刑史,谓刑官之史,掌刑书以赞治者。”
刑厅
推官的俗称。
邢杲(?—529)
北魏河间(治今河北河间南)人。初任幽州平北府主簿。建义元年(528),率流民南下,据青州北海(今山东昌乐西)反,众逾十万,自称汉王,年号天统。败魏将李叔仁,曾攻占光州(治今山东莱州)等地。次年,与上党王元天穆战于济南,败降,被执送洛阳杀害。
邢昺(932—1010)
北宋曹州济阴(今山东定陶西南)人,字叔明。出身农家。太平兴国中九经及第。历国子监丞、国子博士、诸王府侍讲、国子祭酒等。咸平二年(999),真宗始置翰林侍讲学士,擢为首任。深悉民事,居讲筵,多引时事为喻,以俚语说民疾苦。奉命与杜镐、孙奭等校定群经义疏。后为淮南、两浙巡抚使、权知审官院,官终礼部尚书。趋附王钦若,为世论所讥。著有《论语正义》、《孝经正义》、《尔雅义疏》。
刑律总要
法典名。五代后梁开平时,大理卿李保殷撰。十二卷。已佚。
刑书要制
法典名。北周武帝建德六年(577)颁行,用以督察奸宄。规定凡持杖偷盗一匹以上,不持杖偷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小盗及诈伪请官物三十匹以上,党正、里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皆处死刑。刑书所不载者,自依律科。宣帝即位后,以其用法深重,为收人心,加以废除。但宣帝荒淫日甚,诛杀无度,又在其基础上制订更为严峻的《刑经圣制》。宣帝死后,杨坚辅政,改行宽政,删略旧律,仍名《刑书要制》,由静帝下诏颁行。
刑徒
徒的一种,指触犯封建法律被判徒刑并且带上刑具的罪囚,如髡钳、左右趾等。秦汉的刑徒数量相当多,特别是秦代和新莽时尤为突出。刑徒得到特许,可解除刑具,称为弛刑徒。参见“徒”。
刑统赋
宋律学读本。律学博士傅霖撰。共二卷。将*《宋刑统》律文提纲挈领地撰成韵文,以便记诵。并略作注解。现存《藕香零拾》、《格致丛书》本,一卷。后人为《刑统赋》作注的有《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等。
刑徒砖
东汉时代刑徒埋葬时所刻的文字砖,和刑徒一同埋入坑内。上面刻着刑徒的部属、来自何地、刑名、姓名和死亡日期等简单的内容。清代末年开始发现,当时讹传出于河南灵宝,《恒农冢墓遗文》等书曾加著录。建国后经调查,在洛阳汉魏故城以南找到刑徒墓地,并且进行了大规模的发掘,发现大量刑徒砖。是研究汉代阶级压迫和刑徒历史的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