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古邑名。在今陕西宝鸡县南。周王以此赐善夫克。《大克鼎》:“易女邢家田于,以厥臣妾。”也曾为散氏所有。《散氏盘》邢邑田:“自桹木道左至于邢邑封道以东一封。”②古国名。周公之子所封诸侯国。在今河北邢台市。《春秋》僖公元年(前659),“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僖公二十五年,“卫侯燬灭邢”,均即此。

刑狱贼曹

官署名。简称刑狱。东晋末刘裕于丞相府分贼曹而置,掌盗贼刑狱。后为公府、将军府属曹,长官为参军。南朝沿置。北魏公府、诸州府,北齐三师、二大、三公府、诸州府亦置,长官为参军事。

邢抱朴(?—1004)

辽应州(今山西应县)人。保宁初,为政事舍人,知制诰,累迁翰林学士承旨。圣宗时,与室昉同修《实录》,统和九年(991)修成上进,史称《统和实录》。十年,拜参知政事。以枢密使韩德让荐,赴诸道按察守令才能。两次奉命决南京滞狱。二十年,为南院枢密使。死后,追赠侍中。

刑书要制

法典名。北周武帝建德六年(577)颁行,用以督察奸宄。规定凡持杖偷盗一匹以上,不持杖偷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小盗及诈伪请官物三十匹以上,党正、里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皆处死刑。刑书所不载者,自依律科。宣帝即位后,以其用法深重,为收人心,加以废除。但宣帝荒淫日甚,诛杀无度,又在其基础上制订更为严峻的《刑经圣制》。宣帝死后,杨坚辅政,改行宽政,删略旧律,仍名《刑书要制》,由静帝下诏颁行。

刑官

官名。①掌刑狱之官。一说周代以司寇为官长。《周礼·秋官·序官》:“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属官有士师、乡士、遂士、方士等。②郑成功在台湾所设“六官”之一。主刑法之事。

刑经圣制

法典名。北周宣帝于大象元年(579)颁行。法令严峻。宿卫官员一日不到直,削除官职。逃亡者皆处死,并籍没家口。上书有错字者,即加惩处。鞭、杖皆以一百二十为度,称为天杖。以后又加为二百四十。宣帝死后,杨坚辅政,废。

刑房

官署名。唐玄宗时始置刑礼房,为政事堂五房之一。宋初分为刑房、礼房,隶中书门下,为六房之一。掌赦书德音、贬降责授、刑狱诉讼、擒捕旌赏等事。元丰改制后,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均置,分掌赦宥、契勘刑狱及官员贬降叙复之事。明代府、州、县亦置。清代置为朝廷和地方官署中书吏的办事机构。都察院堂下、通政使司登闻鼓厅下均置,掌有关案件的整理呈报,其书吏为经承。顺天府及各直省府、州、县衙亦置,协助长官经管人命、盗逃、词讼、保甲、捕役、监仓、禁卒等事,其书吏属顺天府者为经承,余则为典吏。

刑法试

宋代选举官员考试方式之一。京朝官、选人等愿考刑法者,由两制,刑部、大理寺主判官及各路监司奏荐,选派大理少卿或刑部郎官一员主考,试断案、刑名、《刑统》大义等各若干道,称“刑法试”。第一等授审刑院或大理寺、刑部等法官。

刑符

春秋战国时韩国法律名。已佚。刘臻《孟子注》引韩昭侯《刑符》曰:“一罪谓之犯,二罪谓之干,三罪大逆曰‘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