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官名。掌出使与迎宾客之礼。参见“大行”。②官制用语。(1)指官缺待补,暂由他官兼摄其事。汉代摄行之制较为普遍,有以低级官吏行高一级职务者,有以平级而兼摄行事者,亦有以文职行武官,以武职行文官事者。魏晋南北朝,大体沿袭此制。唐则有不同,行某官则以其散位高于职事。宋初散品高于寄禄官品者,结衔时于寄禄官前加行字。元丰改制后,职事官低于寄禄官一品以上者,于职事官前加行字,以确定其俸禄。(2)唐宋尚书省六部办公次位。吏部、兵部为前行,户部、刑部为中行,礼部、工部为后行。宋前期六部郎官叙迁,依次由后行转中行,由中行转前行。③梵文Samskārā的意译。佛教名词。“五蕴”之一,又称“行蕴”。《俱舍论颂疏》卷一:“造作,迁流二义名行。”指由众缘所成的一切事物和现象的生灭变迁活动。亦指佛教的修习与践行,而与“境”、“果”并用,通称“境、行、果”。

邢王

金代封爵,次国一字王号。完颜宗敏、完颜璟(章宗)等先后受封。

邢峦(464—514)

北魏河间鄚县(今河北任丘北)人,字洪宾。博览书传,有文才干略。为孝文帝知赏,累迁散骑常侍,兼尚书。宣武帝时,诏加使持节、都督征梁汉诸军事,在汉中,连破梁诸城戍,拜使持节、梁汉二州刺史。因诛杀百姓,掠人为奴,兼商贩聚敛,清论鄙之。后又统魏军在宿豫(今江苏泗阳)大败梁军。封平舒县伯。迁殿中尚书,加抚军将军。卒于官。

邢恕

北宋郑州原武(今河南原阳西)人,字和叔。曾从程颢学。举进士。以吕公著荐,任崇文院校书,因非议新法,被贬七年不仕。后复官至著作佐郎。蔡確为相时,任职方员外郎,深自趋附,交结章惇、黄履,人目为四凶。因与蔡確合谋,妄称有定策拥立哲宗之功,被贬。绍圣初,官至御史中丞。章惇、蔡卞当政,谋划排斥元祐诸人,他诬称宣仁太后有废立哲宗意,又诬陷刘挚、梁焘,几至族灭。蔡京为相,用为西北泾原经略安抚使,因处置乖张而夺职。后复显谟阁待制。卒年七十。

刑律草案

法律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制定。分总则与分则两编。第一编总则,为全编纲领,下分十七章八十七条。规定刑法之效力、犯罪与量刑及各种处理原则,诠释刑律中用语之意义、规定其范围之限制。第二编分则,为刑事各种罪行的具体名目、内容及科罪、量刑与惩处办法,分三十五章三百八十三条。每类罪及量刑与惩处办法为一章,如内乱罪、国交罪、外患罪、渎职罪、重婚罪等。

刑科

官署名。(1)明清六科之一。明洪武六年(1373)置,设给事中二人,正七品,年长者掌印。初隶承敕监,后隶通政司。二十四年,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八品,给事中八人,正九品。永乐中,六科自为一署,掌每岁二月下旬奏报上年南北罪囚之数,岁终类奏一岁蔽狱之数,越十日一奏实在罪囚之数。清顺治中沿置,设都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左、右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给事中汉二人。康熙四年(1665)只留给事中满、汉各一人,余皆裁。五年增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从七品。掌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等事。雍正元年(1723)改隶都察院,七年升给事中为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2)清末大理院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置,掌大理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审判。设推丞一人、推事十九人。分四庭,每庭以五人司审判,另设主簿、录事等书记人员。 第一庭掌特交案、国事案审理,并详核京内外大辟重案;第二庭掌宗室及官犯案审理;第三庭掌不服京师高审厅判决案审理;第四庭掌不服省高审厅判决案审理。

邢抱朴(?—1004)

辽应州(今山西应县)人。保宁初,为政事舍人,知制诰,累迁翰林学士承旨。圣宗时,与室昉同修《实录》,统和九年(991)修成上进,史称《统和实录》。十年,拜参知政事。以枢密使韩德让荐,赴诸道按察守令才能。两次奉命决南京滞狱。二十年,为南院枢密使。死后,追赠侍中。

刑名

①一作形名。黄老之学术语。《尹文子·大道上》:“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管子·心术上》:“物固有形,形固有名。”两者相统一,不可分割,故又称为“因应之术”。“以其形因为之名”,称之为“因”;“执其名,务其应,所以成之应之道也”,称之为“应”。人主坐虚向实,缘“名”以督“形”,掌握“因”、“应”之术,即可“无为而治”。后韩非阐明“刑”、“名”与“事”(事功、效验)、“言”(规划、职责)的关系。《韩非子·主道》:“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又《韩非子·二柄》:“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与事也。”“君操其名”,如握符契之便;“效其臣形”,唯求事功之验。认为“审合形名”,“循名而求实”,即可在强化君权之同时,调整君臣关系,实现“上下和调”。后人称他们的学说为“刑名”或“形名之学”。战国时名家着重研究刑名问题,故名家又称为刑名家。②亦称“刑席”,俗称“刑名师爷”。清代地方官府中办理刑事判牍的幕友。

刑狱贼曹

官署名。简称刑狱。东晋末刘裕于丞相府分贼曹而置,掌盗贼刑狱。后为公府、将军府属曹,长官为参军。南朝沿置。北魏公府、诸州府,北齐三师、二大、三公府、诸州府亦置,长官为参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