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国家授田制下之田宅单位。《孟子·滕文公上》:“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周礼·地官·遂人》:“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其所指有两说:(1)一家之居。占地或曰二亩半;或曰五亩。位置或曰在百亩份田内;或曰在城邑之中;或曰田中、邑中各半。(2)百亩之田。《汉书·扬雄传》:“有田一夠(廛),有宅一区。”颜师古注引晋灼云:“《周礼》,上地,夫一廛,一百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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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榜
科举考试用语。“乙榜”的俗称。明清用以称考中举人者。榜,即考试后揭晓取录名次的布告。科举制度以取中举人称乙榜,取中进士称甲榜,以示等级之区别。因举人是作为出身的第一榜,故名一榜。而再经取中进士,则称两榜。
一等参谋官
官名。清末新军军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军营制,始置。每军二人,从三品,副参领充,简放。随同总参谋官分任计划诸务。惟平时不编军,故不常置。
一等侍卫
官名。清代侍卫中之第一等。武职正二品。由上三旗子弟中才武出众者充任。掌宫廷宿卫及随扈皇帝之事。顺治元年(1644)定制:每旗二十人,共六十人。康熙三十七年(1698),增宗室侍卫,雍正五年(1727)始定武进士一甲一名得授此职。雍正七年定一等侍卫九人,每旗三人。
一厘字钱
清顺治十年(1653)所铸之一种制钱。每文重一钱二分五厘。钱背之左铸汉文“一厘”二字,记值银之数;钱背之右,户部宝泉局所铸者铸户字,工部宝源局所铸者铸工字,省、镇铸局各铸地方一字。是一种权银钱,表明钱与银的比价,即每千文合银一两。十七年停铸。
一鲲身
岛屿名。原在今台湾台南市西南海中。自东南而西北,绵亘七屿,如鲲鱼鼓浪,称为七鲲身。一鲲身位于北端,控大员港出入口,广约3平方公里许。十七世纪二十年代荷兰殖民者建筑城堡,名为热兰遮(Zeelandia),华人称为台湾城,街为台湾街。郑成功收复台湾后改城名为王城,街名为安平镇。十八世纪后港湾逐渐淤浅,清光绪八年(1882)遭受一次特大洪水,港湾填淤成平地,岛屿遂与今台南市西郊陆地相连接。
一家之法
明末清初黄宗羲用语。喻指君主专制制度,与“天下之法”相对。语见《明夷待访录·原法》。认为上古三代之法为公法,旨在协调天下人之私利。后世君主“独私其一人一姓”,视天下为己之“产业”,传其子孙。其所立之法,遂成维护君主一己私利的“一家之法”,宣称此纯属一人任意为法,实则“无法”。
一甲
科举考试用语。即进士第一等。北宋太平兴国五年(980)殿试,始分进士为甲、乙两等。八年,始分三等,称三甲,其第一等称一甲。中第一甲者授知县。端拱中又不分甲。各甲人数不固定,淳化三年(992),御试进士,第一甲放三百零二人,并赐及第,第二甲放五十一人,并赐同出身。其后,或分为三甲,或分为五甲,然一甲例赐及第。元代一甲赐进士及第,授从六品官职。明清规定一甲取三人,称为状元、榜眼、探花,皆赐进士及第,并立即授予官职,一甲第一名任翰林院修撰,第二、三名任翰林院编修。又,清顺治三年(1646)定武进士授官例,一甲第一名授参将,第二名授游击,第三名授都司。雍正五年(1727)定,武进士一甲第一名授一等侍卫,第二、三名授二等侍卫。
一床
北齐时征收租调之单位。一夫一妇谓之一床,无妻者为半床。时一床每岁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北齐河清三年(564)改为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北周时减为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
一节题
科举考试用语。为科举考试出题方式之一。明清以八股取士,所出试题均出自四书、五经,如以某书某章的一节命题,则为一节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