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榷茶”。
作者: chen1admin
榷场
宋与辽、西夏、金、元等接境地区所设的互市市场,设有官吏监督贸易和收税,商人在榷场交易需交纳商税和牙钱。榷场地点时有变更。辽方在保州及振武军(后降为县)设榷场。金在邻接南宋、西夏、高丽、蒙古等部沿边重镇设榷场,兼有政治作用。东胜、净、庆三州各榷场,除贸易牲畜、畜产品外,并成为羁縻与镇压蒙古等部的基地,南方榷场与宋贸易获利极大。金章宗承安元年(1196),泗州场获利多达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三贯。
榷场兼酒使司
官署名。金代榷场与酒税相兼者称榷场兼酒使司,管理贸易及酒税。根据课税数额定立官吏人数。长官为酒榷场使,秩从七品。
榷矾制
宋承唐、五代遗制,分地区设炼矾务煎矾货卖,或由镬户私煎而官卖,严刑重禁越界私贩。商人可输纳金银、绢帛、粮草、钱币等,向官府领矾贩卖。后又在一些地区实行矾引法,商人向榷货务纳钱买引,持引赴矾场取货贩卖。
榷酤
见“榷酒”。
榷酤官
官名。汉武帝天汉三年(前98)置,主管酒类专卖。昭帝始元六年(前81),罢郡国榷酤官,改征酒税。
榷货务
官署名。北宋前期置,掌受商人便钱给券及入中茶盐、出卖香药等货物,以朝官、诸司使副、内侍三人监之。熙宁五年(1072)并入市易务为下界。南宋初复置,设提辖官,隶尚书左、右司。金亦置,隶户部。掌发卖给随路香茶盐引,收管在京税钱。设使,从六品;副使,从七品。
榷货务都茶场
官署合称。北宋置榷货务以通榷易,南宋初又置都茶场。设提辖官一人,以京朝官充任,监场官二人以选人充任,通管两司之事。掌盐、茶、香、矾、钞引之政令,以通商贾、佐国用。由尚书省都司提领。
榷酒
汉以后历代所行酒之专卖政策。又泛指管制酒业以得酒利之措施。亦称“榷酤”、“榷酒酤”、“酒榷”、“酒酤”等。《秦律》已有酤酒一词,但仅限于在农村禁止卖酒。专卖政策始于汉武帝天汉三年(前98),即由官府提供原料和法式,交私人酿造,产品由官府经销。时与官营盐、铁并称“三业”。昭帝始元六年(前81)取消专卖,改收酒税。王莽始建国二年(10),恢复榷酒,为“六筦”之一。地皇三年(22)罢。东汉时实行酒税,有灾荒时则禁酒。魏晋时不甚注重酒利。隋罢酒坊。唐承隋制,初无酒禁,民间自由买卖。广德二年(764),因财政匮乏,始行榷酒,征酒税。其后,专卖与抽税交相为用。建中三年(782),禁百姓卖酒,政府设酒店专卖。寻停官酤,改为抽税。对酒户,每斗榷酒钱百五十文,免其杂差役。元和六年(811)又规定,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匀配于青苗钱上按亩征收。唐代行榷酒后,对私人酤酒,处罚极严。北宋亦行榷酒制,一是在开封府、河南府(治今河南洛阳)、南京应天府(治今河南商丘)由官府造曲,卖给酒户;二是多数州县由官府和军队开设酒坊、酒库和酒务,实行专卖;三是官府将酒坊交付衙前、豪富和官员经营,令其交纳课利。南宋又行隔槽法,由民人到官槽交米代酿并交税自售。元初行酒专卖,但以收税为主。明、清专收酒税。清后期酒税日重,酒利大部分归国家,实际又向榷酒过渡。参见“酒税”。
榷酒制
见“榷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