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北宋皇祐三年(1051)置,属三司。掌修理黄河、汴河堤岸及开浚等事。嘉祐三年(1058)废,另置都水监。
作者: chen1admin
三司开拆司
官署名。北宋前期置,设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任。掌受宣敕及诸州申牒,置籍登录,然后转发三部,兼领发放、勾凿、催驱、受事司之事。元丰改制废。
三司会计司
官署名。北宋熙宁七年(1074)置,总天下财赋而较其盈亏,由宰相韩绛提举。不久废罢。
三司判官
官名。北宋前期置,以朝官以上曾任转运使、提点刑狱者充任,佐三司使、副使分理三司事务。户部、盐铁、度支分置三使时,三部亦各设,称三部判官。元丰改制废。金亦置,设官三人,从六品,佐理三司政务。
三司使
①官名合称。唐代审理重大案件,刑部尚书或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大三司使,刑部郎官、侍御使、大理评事或司直为小三司使;唐太子监国时,詹事、左庶子、右庶子为三司使。②官名。五代后唐长兴元年(930)以许州节度使张延朗行工部尚书充任,通掌盐铁、户部、度支三司,总领全国财赋。虽班在宣徽使下,但权任甚重。宋代初年亦置,以其总国计,掌四方财赋出入,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地位仅次于执政,称之为计相。太平兴国八年(983)罢,分为盐铁、度支、户部三使,淳化四年(993)复合而为一。以两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诰、杂学士、学士充任,亦有辅臣罢政出外召还充任者;若缺则置权三司使,又缺则有权三司使公事。五年,又分为三员,咸平六年(1003)再度合为一使,元丰改制废。西夏、金均置为三司长官,金泰和八年(1208)置一员,从三品;贞祐间罢。
三司提点司
官署名。宋太宗特置,属三司。掌整顿三司废怠事务。
三十税一
汉代所征土地税的一种税率。西汉初期,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轻徭薄赋,减为三十税一或全部免除租税。至景帝前二年(前155),“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即按常年平均产量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租税(一说以田亩征收)。自后成为定制。东汉初期,一度实行“什一之税”。建武六年(30),复“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
三史
①魏、晋、南北朝时期称《史记》、《汉书》、《东观汉记》为三史。唐以后,《东观汉记》失传,以范晔《后汉书》与《史记》、《汉书》合称三史。②见“三史科”。
三史国语解
书名。全称《钦定辽金元三史国语解》。清高宗敕撰。四十六卷。《辽史》、《金史》末卷原附有元人修史者所编简略的国语解,诠释契丹、女真语词及部分汉语专名。本书以满语等译辽、金专名,标注满文及汉文反切音注,并释义。《元史》专名标注蒙文并音义。三史专名语解,多出臆测,并无实据。三史人名,据满洲八旗姓氏比对,尤属无稽。有《四库全书》本,道光、光绪刻本。
三史科
科举考试科目之一。简称三史、史科。唐长庆二年(822)始置。三史即《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每史问大义百条,策三道。义通七,策通二以上为及第。五代沿置。北宋亦置,为诸科之一。三史为《史记》、《汉书》、《后汉书》。淳化三年(992),规定考墨义十五场,另十五场命抽卷当面阅读,能知义理、分辨其句、识难字者为合格。熙宁间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