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征收名目之一。绍兴十五年(1145),规定对各地僧道征收免丁钱,每名纳钱十五贯至二贯,共九等,六十岁以上及病疾残废者免纳,后改为七十岁以上免纳。因寺观僧道不少以特旨免纳,各州县则以其额摊派于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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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额
一作僧格、僧革。清东海窝集部人。为一路路长。原为使犬部赫哲乌扎拉氏。世居盖青屯(科钦,今俄罗斯敦敦河口对岸)。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与另一路长尼喀里等同归努尔哈赤,赐甲四十副,授额驸。从天命迄顺治朝贡不绝。康熙初率家口及部属三百人迁居宁古塔,因改宁古塔氏。编二佐领,隶镶黄旗。自管一佐领,长子塞纽克管另一佐领。
僧厄
即“僧格”。
僧纲
明清府属僧官员。即僧纲司都纲。清制,编审保甲之时,寺庙僧人责令其按季册报。有游方僧形迹可疑及为匪不法者,禀官查逐。若混留滋事,住持治罪,僧官革究。
僧纲司
官署名。管理佛教事务之机构。明洪武十五年(1382)始设于各府,掌钤束一府之僧人。设都纲、副都纲为正、副长官。清沿明制未改。
僧纲司都纲
见“都纲”。
僧格
①(?—1670)又作僧厄、僧额。清时蒙古准噶尔部首领。巴图尔珲台吉第五子。顺治十年(1653)承袭准噶尔部统治权后,击败同父异母兄车臣与卓特巴巴图尔。康熙三年(1664)始掌实权。与清朝纳贡通好,一再挫败沙俄使者的政治诱骗。九年,死于统治集团内讧。②清人。首任驻藏大臣。雍正五年(1727)正月奉旨以侍读学士衔偕满洲副都统马喇入藏,共同总理西藏事务。同年协助马喇处理阿尔布巴等谋杀康济鼐事件。奉诏留藏。八年至九年,两次率兵自拉萨出守腾格哩、达木,防准噶尔部奔藏。又助颇罗鼐调解布丹内部纠纷。十一年七月返京。
僧格都古稜特穆尔
即“辛爱”。
僧格林沁(1811—1865)
清蒙古科尔沁旗(今属内蒙古)人,博尔济吉特氏。道光五年(1825)袭封科尔沁郡王爵。十四年授御前大臣、领侍卫内大臣、都统等职。咸丰三年(1853)任参赞大臣,会同钦差大臣胜保防堵太平天囯北伐军。七年英法联军进犯天津海口,任钦差大臣,督办军务。九年英法侵略军攻大沽,督军抵御,击毁敌船十余艘。十年英法联军从北塘登岸,攻占大沽炮台,率部退至通州,败于八里桥,被革去爵职,仍留钦差大臣。《北京条约》签订后,复郡王爵,奉命赴鲁豫直诸省镇压长枪会军、白莲教起义军、刘德培起义军、文贤教起义军以及捻军。十一年复亲王爵。同治元年(1862)命统辖鲁豫军务。四年,所部在山东曹州(治今菏泽)高楼寨被捻军围歼,他逃至附近吴家店(今吴庄)被杀死。
僧官
管理佛教事务官员统称。十六国后秦以道褎法师为僧正,是为立僧官之始。南朝宋亦置僧正,梁置大僧正。唐、宋设有僧官衙门僧录司,掌众僧事。辽代上京、燕京设僧录。金代路设僧录、僧正,州郡设都纲,县设维那。元代路设僧录司,州设僧正司,县设都纲司,僧官分别为僧录、僧正、都纲。路以上有总统所或总摄司,有总统、总摄等职。至大四年(1311)二月,仁宗登极,下令罢各级僧司衙门,废僧官。文宗至顺二年(1331)立广教总管府十六所,以僧为总管。元统二年(1334)复罢。明代于中央设僧录司,为掌管僧人之最高机构,僧官设左、右善世,左、右阐教,左、右讲经,左、右觉义。地方府置僧纲司、州置僧正司、县置僧会司,僧官分别为正、副都纲、僧正、僧会,均颁度牒。清沿明制。宣统三年(1911),僧官事归民政部管辖。又,喇嘛诸官职,亦称僧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