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正

官名。掌管佛教事务之僧官,十六国后秦以道褎法师为之,是为僧人立官之始。南朝宋置。梁亦置,名“大僧正”。金代设于路,掌一路僧众,理决僧尼词讼。元代置于各州,为各州僧正司长官,掌理僧尼词讼。至大四年(1311)二月,仁宗登极,下令罢各级僧司衙门,废僧官,遂废。明洪武十五年(1382)复置于州,每州一人,为诸州僧正司主官,颁发度牒。掌钤束一州僧人。未入流,无俸禄。清沿明制未改,例由礼部拣选通晓经义之僧人充补,移咨吏部注册。

僧正司

官署名。管理佛教事务之机构。元代始设于各州,掌理僧尼词讼。凡遇僧尼与百姓发生词讼,则与地方官府共同处理。长官为僧正。武宗至大四年(1311)二月,仁宗登极,下令罢各级僧司衙门,遂废。明洪武十五年(1382)复置于各州,掌钤束一州之僧人。长官仍为僧正。清沿明制未改。

僧制

又称清规、僧禁。佛教组织制度。即僧团或政府所制定关于僧人生活规范及寺院管理制度的条例。南朝齐文宣王萧子良著制《僧制》一卷。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曾诏立《僧制》四十七条。

僧主

官名。主持全国佛教事务之僧官。南朝宋、齐间多有此称,如宋僧瑾,齐道盛、玄畅、法献等曾被诏命为僧主。相当于东晋的僧正、十六国后秦的僧统以及北魏的沙门统等。有时州郡僧官亦称僧主,《高僧传》:齐和帝中兴元年(501)敕慧球为“荆土僧主”。

①官名。突厥统兵官。《新唐书·突厥传上》:“(骨咄禄)乃自立为可汗,以弟默啜为杀,咄悉匐为叶护。”②见“设”。

森巴

国名。清代官书中指十九世纪以拉合尔为首邑的锡克(清译西刻)政权。当时服属于此政权的谷朗森(Gulam Singh,1792—1857)一家贵族,据查谟封地,向北扩张,道光十五年(1835)灭拉达克。二十一年派大将倭色尔(Wazir Zorowar Singh)率兵六七千人,入侵西藏阿里,直抵马法木错湖南,屯兵补仁管寨(今普兰宗),时值严冬,为藏军击溃,倭色尔战死,藏军反攻入拉达克,包围列城,旋失利退至班公湖附近,为森巴援军所败。二十二年拉萨与森巴议和缔约,边界通商维持原状,清廷同意。二十五年到二十六年,英国与森巴两次战争(锡克战争),森巴失败,承认谷朗森独立建查谟-克什米尔王国。

森昌泰自来火厂

商办企业。清光绪十五年(1889)由四川商人卢干臣等创办于重庆。资本五万两。专制硫磺火柴,年产量六万三千箱。

森木塞姆石窟

古龟兹国佛教遗迹。在今新疆库车城东北40公里处。傍水背山,现存五十二窟。主要是南北朝至唐代遗存。壁画破坏严重。是古龟兹国东部最大的佛教寺院。为新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