戍律

关于戍役的单行法律。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其中规定:有关官吏如不依法征发戍边,要受罚二甲。

戍役

亦作屯戍、兴戍、行戍。战国时秦国兵役之一。服役者称戍卒,征发对象为已傅籍并合乎有关标准的丁男。役务主要为戍守边防和各种军事要塞,兼及驻地军事工程的修建。役期为一年。因死者常十有六七,致使“秦民见行,如往弃市”。

戍主

官名。南北朝置,为戍的主将。掌防守捍御之事,除管理军政,还干预民政和财政。多以郡太守、县令、州参军及杂号将军等官兼领。北魏孝昌三年(527),因政权不稳,曾诏留戍主、副质子于京师。北齐定为从七品,此后,戍分上、中、下三等。北周为三命。隋唐时不干预民政、财政。隋代上戍主为正七品,中戍主为正八品、下戍主为正九品。唐代上戍主正八品下,中戍主从八品下,下戍主正九品下。宋代虽存其名而罕除授。参见“戍③”。

戍卒

守边士兵。先秦已有之,《墨子·号令》:“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谨备之,数录其署。”秦汉时指被征发至边塞戍边服役的兵士。戍卒主要由服兵役的农民充任,服役法定时间为一年,遇有特殊情况则延长。此外又曾征发罪犯、赘婿、贾人、闾左等去边郡戍守。东汉建武二十二年(46)诏罢边郡亭候吏卒,废除戍卒服役制度。其后边郡屯戍多用驰刑徒担任。明清时亦多用指戍所军士。

戍卒令

汉代关于征调戍卒轮换守边的法令。高后五年(前183),“令戍卒岁更”。即一年轮换一次。文帝时晁错上疏提出:“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耕且戍。”为文帝所采纳,于十三年(前167)废除戍卒令,改行募民实边。

束城县

隋开皇中置。治今河北河间市东北束城镇。属河间郡。唐属瀛州。五代晋天福元年(936)割与契丹。周显德五年(958),郭崇攻拔契丹束城,即此。北宋熙宁六年(1073)废为镇。元祐元年(1086)复置。金又废为镇。

束淮刷沙法

明代潘季驯所行通浚黄淮入海口之法。其法自淮、黄会合之处,沿淮加修堤堰,逼束淮水大量入黄河。淮水清急,可冲刷黄河泥沙,不致淤塞河道。

束鹿县

唐至德元载(756)以鹿城县改名。治今河北辛集市东北旧城。属深州。建中三年(782),朱滔战败李惟岳于此。元改属祁州。明天启二年(1622)移治今市东南新城。清改属保定府。1952年移治辛集镇。1986年改设辛集市。

束水攻沙

古代治理黄河的一种理论。主张以堤防工程约束黄河水流使其加速流动以带走泥沙。明万恭《治水筌蹄》提出:“河急性,借其性而役其力,则可浅可深。”“如欲深北,则南其堤,而北自深。如欲深南,则北其堤,而南自深。如欲深中,则南、北堤两束之,冲中坚焉,而中自深。”后潘季驯设计出新堤防体系,明确并大力实施“以河治河,束水攻沙”方针,标志束水攻沙理论形成。以后三百多年中应用不衰。

束皙(约261—约300)

西晋阳平元城(今河北大名东北)人,字广微。武帝时,历任佐著作郎、博士、尚书郎。曾辨释汲冢竹书文字,皆有义证。草创《晋书》的帝纪及十志。又著有《三魏人士传》、《七代通纪》、《五经通论》等。今存《束广微集》等辑本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