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致

官员年老退休去职。清制,因衰老不能胜任而自请去职,称自请休致;朝廷亦常对衰老不能胜任官员给予“原品休致”。如因老不称职,因而被命令退休或加以处分,称勒令休致,皇帝有时命令御试成绩低下官员“罚俸休致”。

亚相

官别名。汉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丞相出缺,常由御史大夫递补。唐以后故常称御史大夫为亚相。清则称协办大学士为亚相。

巡按

唐天宝五年(746),派官巡按天下风俗黜陟官吏,巡按之名始此。明永乐元年(1403)后,以一省为一道。派监察御史分赴各道巡视,考察吏治,每年以八月出巡,称巡按御史。巡按御史品级虽低(监察御史为正七品官),但号称代天子巡狩,各省及府、州、县行政长官皆其考察对象,大事奏请皇帝裁决,小事即时处理,事权颇重。清初亦有巡按御史,顺治十七年(1060)废。

巡按使

官名。民国三年(1914)5月,袁世凯改各省的民政长官民政长为巡按使。五年袁世凯死后,7月6日,黎元洪命改巡按使为省长。

巡捕

一、清京师提督九门步官巡捕五营统领所辖有巡捕营,掌分汛防守,巡逻纠察,维持治官。二、清将军、总督、巡抚属员皆有巡捕,为随从官,文巡捕掌传宣,以本省佐杂官充任;武巡捕掌护卫,以本沔低级武官充任。三、清末列强在我国重要城市立租界,其警察称巡捕。

巡察使

官名。唐前期常在水旱灾害后,派五品以上官员巡视地方,考察官吏,称巡察使,有时称安抚使或存抚使。

巡抚

官名。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明巡抚之名,始见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命懿文太子巡抚陕西,亦系临时差遣。宣德五年(1430),升监察御史于谦等为侍郎,巡抚两京、山东等地,各省专设巡抚自此如。景泰四年(1453),耿九畴以刑部侍郎巡抚陕西,文移不得径下按察司,特改为都御史,自此成为制度。而任巡抚者,品秩均依原官,巡抚本身无品秩,与一般官职不同,仍带有差遣性质。清巡抚为从二品官,掌视察吏治,检查民政,处理刑狱。巡抚由侍郎授者,带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授者,均为右副都御史;由左佥都御史、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者,均为右佥都御史。资望特高者亦可加兵部尚书衔。巡抚一般每省一员,地位次于兼辖二、三省的总督。直隶、四川两省总督都只辖一省,故不设巡抚。光绪十一年(1885),台湾建省,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闽事归闽浙总督兼。

巡检

官名。宋于关隘要地及荒远地区置巡检官,各地接连之处置都巡检加以总管,皆以武臣担任,属州县管辖。掌训练甲兵,巡逻地方,维持治官,镇压反叛。海南及归、峡、荆门等地置水陆都巡检使或三州都巡检使。辽北面边防官有巡检、同巡检,南面边防官有巡检使。金于中都及各州分置都巡检使、都巡检、散巡检等。元、明、清皆沿置巡检官。

巡警部

清官署名。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政府拟在京师陆续裁撤五城司坊各署,创立工巡局,仿外国警察制度,用警官、巡警,分段站岗,先在内城试办。三十一年,以办有成效,加以推广,乃改工巡局为巡警部,置尚书、侍郎等官,分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京城内外工巡事务均时该部管理,各省警察亦由其督办。三十二年(1906),改为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