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官

一、县之长官。二、西汉时常用以称政府或皇帝。《史记·绛侯世家》司马贞索隐:“县官谓天子也。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官》王畿内县即国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县官也。”

县尊

以“尊”为敬称,并称长辈为尊,如称皇帝为至尊,父为家尊等。明、清时尊称知县为县尊,知州为州尊。

县君

妇女封号。汉武帝封其同母异父(金王孙所生)姊为修成君。修成为当时县名,唐内命妇三品、四品母封正五品县君,五品文武官之母或妻封县君。宋升朝官之母或妻封县君。金四品文散官少中大夫、武散官怀远大将军以上之母或妻封县君。元正从五品官之母妻封县君。明郡王曾孙女封县君。清贝子女封县君。

县佐

官名。民国初年设置,为县知事的佐理,实即县丞改名,但不普遍设置,且驻于县内要地,不与县知事同城。掌理县知事委办的各项事务,并于驻在地方就近指挥监督该地警察及处理违警案件。后废。

县令

官名。战国时三晋《魏、赵、韩》和秦已称县的行政长官为令。秦商鞅变法,并诸小乡为县,置令及职责。县令本直隶于国君,战国末年,郡县两级制形成,县属于郡,县令成为郡守的下属。秦、汉法令规定,人口万户以上的县,县官称县令,秩六百石至千石;万户以下的称长,秩三百石至五百石。汉以后放宽尺宽,《晋令》云:“县千户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见《北堂书钞》七十八)所辖户数不及汉制十分之一。南朝县,户数一般很少,而《宋书·州郡志》所载,大多为令。后遂一律称令。《隋书·百官志》只说陈五千户以上县令与五千户以下县令,不提县长。北齐县分九等,县官一律称令。隋、唐因之,只以县的等第,分定县官品秩,唐县令,京县、畿县正五品上有与正六品上,余自从六品上至从七品下,宋县令只存虚名,以京朝官任其职,称知某县事,因而有知县的名称。元为县尹。明、清以知县为正式官名。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称县知事;民国党统治时期称县长。

县师

官名。《周礼·地官司徒》于闾师外,又有县师,所掌为公邑,即六遂的余地由周王派吏管理的地区。县师即公邑之长。

县士

官名。《周礼》谓秋官司寇所属有县士,设中士三十二人,以下有府、史、胥、徒等人员。掌四等公邑的狱讼。《司马法》谓距王都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其中不为王之子弟及公卿大夫之采地者,王使大夫治之,均为公邑。县士即治此等地区狱讼之官。北周仿其制,设县法上士、中士。此所谓县,当专指距国都三百里至四百里之地,与《周礼》县士所治范围不同。

县试

清由各县县官主持的考试。试期多在二月,要取得出身的童生,向本县礼房报告,填写姓名、籍贯、年岁、三代履历,并取得本县廪生保结。一般考五场,也有四场或六七场者,各场分别考八股文、试贴诗、经论、律赋等。第一场取录者即有参加上一级考试即府试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