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主

妇女封号。东汉皇帝之女封县公主。唐亲王女封县主。明、清郡王女封县主。

县公

一、春秋时楚国对县尹的尊称。《左传·宣公十一年》记楚庄王曰:“诸侯县令,皆庆寡人。”杜预注:“楚县大夫皆僭称公。”王引之以为称公并非僭拟于公侯,是县大夫之通称。见《经义述闻》。齐国亦称县邑大夫为公。《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齐棠公之妻,东郭偃之姊也。”杜预注:“棠公,齐棠邑大夫。”二、爵名。晋始置,历代多沿置,元以后废。

县官

一、县之长官。二、西汉时常用以称政府或皇帝。《史记·绛侯世家》司马贞索隐:“县官谓天子也。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官》王畿内县即国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县官也。”

县尊

以“尊”为敬称,并称长辈为尊,如称皇帝为至尊,父为家尊等。明、清时尊称知县为县尊,知州为州尊。

县君

妇女封号。汉武帝封其同母异父(金王孙所生)姊为修成君。修成为当时县名,唐内命妇三品、四品母封正五品县君,五品文武官之母或妻封县君。宋升朝官之母或妻封县君。金四品文散官少中大夫、武散官怀远大将军以上之母或妻封县君。元正从五品官之母妻封县君。明郡王曾孙女封县君。清贝子女封县君。

县佐

官名。民国初年设置,为县知事的佐理,实即县丞改名,但不普遍设置,且驻于县内要地,不与县知事同城。掌理县知事委办的各项事务,并于驻在地方就近指挥监督该地警察及处理违警案件。后废。

县令

官名。战国时三晋《魏、赵、韩》和秦已称县的行政长官为令。秦商鞅变法,并诸小乡为县,置令及职责。县令本直隶于国君,战国末年,郡县两级制形成,县属于郡,县令成为郡守的下属。秦、汉法令规定,人口万户以上的县,县官称县令,秩六百石至千石;万户以下的称长,秩三百石至五百石。汉以后放宽尺宽,《晋令》云:“县千户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见《北堂书钞》七十八)所辖户数不及汉制十分之一。南朝县,户数一般很少,而《宋书·州郡志》所载,大多为令。后遂一律称令。《隋书·百官志》只说陈五千户以上县令与五千户以下县令,不提县长。北齐县分九等,县官一律称令。隋、唐因之,只以县的等第,分定县官品秩,唐县令,京县、畿县正五品上有与正六品上,余自从六品上至从七品下,宋县令只存虚名,以京朝官任其职,称知某县事,因而有知县的名称。元为县尹。明、清以知县为正式官名。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称县知事;民国党统治时期称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