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战国时始置。汉沿置,多由贵戚担任,权重位高,在三公之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权臣亦多兼任。北魏、北齐称大将军与大司马为“二大”。北周又有上大将军。北周府兵亦设大将军,地位甚低。隋左右武卫、左右武候等,唐左右羽林、左右龙武、十六卫,各置大将军,为禁军官级将领,纯系军职。从隋、唐至元,武散官中有大将军。明、清武散官有将军,无大将军。战时有时设大将军,或于大将军上再加称号,非常制,清末改革兵制,规定武官班秩阶品,首列大将军与将军,均正一品,为第一级,以下自正都统至下士,共十四级。
分类: 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大匠卿
官名。梁天监七年(508)改诸卿官名,一律加“卿”字,乃以将作大匠为大匠卿。陈因之。北朝魏、齐仍称将作大匠。
大九卿
明、清统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与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九部门首长为大九卿。
大军将
南诏官名。员十二人,与清平官(宰相)地位相仿,在内则每日与王商议国事,出外则领兵任节度使(南诏分弄栋、永昌、银生、剑川、柘东、丽水六节度)。清平官出缺时,以大军将递补。
大军校
官名。民国元年(1912)南京临时政府所定*军衔的初等一级,相当于上尉。
大考
清翰林、詹事的升级考试。清制,翰林院官员自侍讲学士、侍读学士以下,编修、检讨以上;詹事府自少詹事以下,中允、赞善以上,每隔数年,不定期,临时召集考试,不许称病托词,规避请假,称为大考。据考试成绩,最优者超等升擢,可由七品升至四品,其次酌量升级或遇缺提奏,再次分别降调、罚傣、休致、革职。
大理
官名。掌刑狱。春秋战国时齐国设置。《吕氏春称·勿躬》:“管子复于桓公曰;决狱折中,不杀不辜,不诬无罪,臣不若弦章,请置以为大理”。西汉汉景帝、哀帝,东汉献帝时都曾将廷尉改名大理,南朝梁初一度称大理,北齐定名为大理寺卿,历代沿称。参见“理”。
大理寺
官署名。古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西汉景帝、哀帝,东汉末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土,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也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大理院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及录事。附设总检察厅,有厅丞一人,检察官六人,以及主簿、录事、看守所所长等。仿西方司法独立,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报,与旧大理寺仅有审核权者不同。司法行政,则另设法部。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亦以司法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设院长一人,民事与刑事各若士庭,每庭设庭长一人,推事若干人。大理院审判不服高等闪电战判厅第二审判而上诉的案件及依法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总检察厅与大理院相配设置,独立行使取权。国民党政府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检察部门亦附设于内,不独设。参见“大理寺”、“法部”。
大理正
官名。原为廷尉正。北齐以大理寺为署名,廷尉正亦改称大理正。详见“廷尉正”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