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

承揽方与定作方就完成加工承揽工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加工业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应专业化与协作化的客观要求,而逐步形成的经济部门。加工活动的目的在于满足社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特殊需要。加工承揽合同,就是确认和保证这种经济关系正常化的法律形式。

法律特征:(一)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不是承揽方的劳动,而是该项劳动的成果;
(二)承揽方自己承担风险完成加工承揽工作;
(三)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殊要求完成加工承揽工作,标的便具有了特定化的特点;
(四)是双务的、诺成的经济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其主要内容为:标的的名称;标的的数量、质量、规格;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与数额;原材料的数量”与质量、检验的方法;合同履行的地点、期限与方法;违约责任;其他条款。

合同的种类: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标的划分,可分为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缮合同。加工合同,即通常所说的来料加工合同。定作合同,既可以是来料定作合同,也可以是承揽方以自己的原材料为定作方定作的合同。修缮合同,即对物品修理的合同。

承揽方的主要义务:(一)检验和妥善保管定作方所提供的原材料或定作的产品; (二)按照定作方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与劳力完成加工承揽工作,非经定作方同意,不得转包或分包给第三者;(三)按期完成加工承揽工作并及时交付给定作方,对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

定作方的主要义务:(一)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提供原材料;(二)按时领取承揽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的报酬。承揽方与定作方违背上述义务之一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0条及其它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永徽律疏

即今传《唐律疏议》。唐永徽律和注释的合称。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对<贞观律》略加修定,编成《永徽律》。为了阐明其精神实质,统一诠释律文,解决执行中产生的异误,永徽三年,命长孙无忌、李𪟝等十余人参撰律疏。次年完成,诏颇于天下,与律同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律,仍为12篇(同《贞观律》篇名),500条(后传为502条)。疏,依律生文,即按律的篇名顺序,逐条遂句注解和铨释,间或举以案例,叙述其源流,阐述其涵义,补充其不足,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从而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律疏合编并行,反映唐初统治集团对建立其法制的重视和用心。它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至唐初立法经验和封建律学理论之大成,更加强调维护君主专制、封建伦理和宗法等级制度,成为宋、元、明、清制定和解释律文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被视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为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和律学著作,它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资料。

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约前1792年一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法律。1901年为法国考古队在伊朗古城苏萨发现。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的圆柱上,故也称“石柱法”。它是一部司法判例的汇编,分三部分:序言、本文和结语。本文共282条,依次为:司法方面的犯罪;财产方面的犯罪;土地、房屋和损害赔偿;果园经营、商业、借贷和寄存等;婚姻、家庭、家庭财产、继承和收养;殴打致伤致死;关于医生、理发师、建筑师、造船工和船员等的规定;耕牛租赁、耕者和收者的雇佣;动物、船和车辆租赁、工匠雇佣等;奴隶买卖等。它是一部维护君主专制和奴隶制度并保留着同态复仇原则的法典,也是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奴隶制法典。原件现存于巴黎罗浮宫博物馆。

汉律令

汉代主要法令的总称。刘邦统一全国后,以“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详见九章律)。命“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汉书·司马迁传》)。汉武帝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又命张汤作《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 27篇,赵禹作《朝律》(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6篇。以上统称汉律。其涉及范围广泛,故有人认为“后世以之入礼者,而汉时则多属律也。”同时,还陆续颁布了一些单行律或法,如《沈命法》、《左官律》等。律以外,有“令”。令就是皇帝的诏令。所谓“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汉书·宣帝纪》注)在汉代,律、令没有严格的区分,令与单行律可以换称。

如除盗铸钱令、金布令,亦称除钱律、金布律。实际上令是律的一种补充形式。由于令能及时地反映统治者的需要,所以令的数量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景帝时,晁错曾“更令三十章”(《汉书·晁错传》)。至武帝时,律令已增至359章。宣帝时,不得不把令分类编成“令甲”、“令乙”、“令丙”。元帝即位后,又以“律令烦多”不利于其统治,曾加删修。但至成帝时,律令又“烦多百有余万言”(《汉书·刑法志》)。律、令之外,还有“诏条”(皇帝直接发布的手令或条例)、“科”。科,也称“科条”,起源于西汉初,广泛地使用于东汉。故史称东汉立法是“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后汉书·陈宠传》)。同时,汉朝统治者还赋予判例(“诀事比”)、案例(“辞讼比”)以法律效力。汉武帝时死罪“诀事比”就有13472事(《汉书·刑法志》)。西汉末,援引判例断案的风气盛行。至东汉更甚,以至把判例视同法律。另外,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崇儒术以来,汉朝统治者还赞赏汉儒援引《春秋》经义断狱,从而使儒家的一些经典法律化,即成为审判案件的依据。这是汉不同于秦的最明显的特点,一直影响至魏、晋、南北朝。

讯问

讯问又称审问或审讯,是侦查机关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审问和调查的一种侦查措施。它是办案的基本活动和必经的程序之一,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被告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的任务主要是:(一)查清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二)追查其他同案犯;(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四)为研究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积累资料。讯问被告人是复杂的斗争,必须贯彻实事求是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要善于根据被告人的特点,正确进行政策教育和灵活运用斗争策略。刑诉法还规定:讯问聋、哑的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告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告人承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议行合一

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的制度。1871年由巴黎公社首创。公社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废除了官僚制度,实行一切公务人员由人民选举,并随时可以由选民撤换;公社摒弃了议会式的机构,既通过法令,决定重大问题,又直接指挥执行,从而成为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斯大林创建和领导的苏维埃以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发展了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的原则,实行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分开设立,但权力机关既管立法,又监督行政机关执行。因此,不能把议行合一简单理解为议事机构与行政机构合二为一。

议会制

总统制的对称。资产阶级国家共和政体的一种形式。在议会制下,议会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中占据优越的地位;议会一般是国家的唯一立法机关,在有些国家,甚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议会制的特征是,政府首脑由下院(众议院)的多数党领袖充任,即由议会选举产生;内阁掌握行政权,对议会负责,议会监督内阁,并可对内阁投不信任票。不被议会信任的政府必须辞职,如内阁不愿辞职,一般须在十日内向国家元首提出解散议会下院的请求。议会制又称议会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议会制的理论依据是资产阶级的“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原则。议会制源出于英国,意、日、印度等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仿效英国,采取此制。

议会

也叫国会,通常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起源于英国。1215年,封建诸侯联合起来迫使英王约翰签署“自由大宪章”,限制王权,规定国王征税前必须召开“大会议”,不得征收例外税金。参加“大会议”的有贵族、大主教、骑士代表、市民代表。后来这种“大会议”逐渐演变为等级代表机关,叫“巴力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正式成立议会制度。美、法及其他国家先后仿效英国,相继采用议会制度。它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需要,根据三权分立的学说组织起来的。议员由民选产生,一般具有立法、监督政府以及决定国家财政税收、内外政策等权利。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时,如果议会不解散,内阁(政府)就要辞职。在议会制国家,议会被看作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有决定内阁的人选,监督内阁施政,决定内阁组成人员的去留等权利。内阁向议会负责。在总统制国家,议会虽然也有立法和监督政府等权利,但无权决定政府的人选及其去留。政府组成人员由总统任免,对总统负责,而不向议会负责。在资产阶级国家不论议会制,还是总统制,议会权利虽有大小不同,但都是供资产阶级享有的民主形式。

训诫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即用口头批评、教育的方法,指出当事人妨害诉讼行为的错误,令其不得再犯。如当事人承认错误,接受批评,就不再采取其他措施。训诫是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轻的手段,也是经常使用的方法,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只要当事人有妨害诉讼的行为,均可使用。

立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控告、检举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交付侦查或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独立的诉讼阶段。

立案阶段的任务,是审查获得的材料,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有无法律规定不予追究的情形,从而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

二是这种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