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四经》

道家著作。《汉书·艺文志》道家类著录《黄帝四经》四篇。《隋书·经籍志》“道经部”称:“汉时诸子,道书之流有三十七家”,“其黄帝四篇,老子二篇,最得深旨”。隋时已佚。今有人考证即马王堆出土的四篇古佚书: 《经法》、《十六经》、《称》、《道原》(见唐兰《黄帝四经初探》)。

《劝学》

《荀子》篇名。集中体现了荀子的教育思想。认为人的知识、才能不是先天赋予的,而是“善假于物”的结果。重视教育对人成长的作用。“干越夷貉之子,生而同声

《天论》

《荀子》篇名。认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肯定自然界的运动变化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提出“明于天人之分”,“治乱非天”,阐发了“制天命而用之”的人定胜天的思想。并批判了当时流行的种种迷信思想。

《性恶》

《荀子》篇名。着重阐述人性问题。以为人性即是“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息”等“人之情性”,具有“好利”、“求欲”的自然本能,如“从人之欲,遂人之情”将导致“犯分乱理”的恶的结果。进而提出“性伪之分”,论证“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批评孟子的“性善论”。强调“化性而起伪”。若能以礼义法度矫饰人之情性,通过发展理性能力,“伏术为学,专心一志,思索孰察,加日具久,积善而不息”,则可“通于神明,参于天地矣”。为“隆礼”、“重法”的政治主张和“积善成德”的修养论提供了理论根据。

《正名》

《荀子》篇名。系统探究了名实关系、制名的原则、名的作用、分类,以及判断、推论等问题。主张伦理概念的相对性,明确提出“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认为反映客观事物的概念则随现实的变化而变化,须不断地“有作于新名”。指出“所为有名”,在于“指实”,使民“明贵贱”、“辨同异”、“壹于道法而谨于循令”。认为概念名称之“所缘以同异”,在于“缘天官”和心的“征知”:“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并提出“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约定俗成”、“稽实定数”等制名原则。从不同角度将名分为共名、别名、宜名、实名、善名等类别。还对概念、判断、推理这三种思维形式分别定义,认为“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辨说也者,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也”。并提出了“正名而期,质情而喻,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等逻辑要求。批判了“用名以乱名”、“用实以乱名”、“用名以乱实”的“三惑”错误。

《解蔽》

《荀子》篇名。解,解除;蔽,唐杨倞注:“言不能通明,滞于一隅,如有物壅蔽之也。”着重探究认识论。指出:“凡人之患,蔽于一曲,而暗于大理”,认为“依其所私”和“凡万物异则莫不相为蔽”,是产生“一曲”的主客观原因,强调发挥“心”的全面认识作用,才能“兼陈万物而中县(悬)衡”。并批判诸子之学。但有夸大“心”作用的倾向,认为圣人的认识“尽伦尽制”的。

《王制》

《荀子》篇名。着重阐明政治体制和国家学说。认为治国须用等级名分来确立统治秩序,“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强调加强君主集权,建立封建法制。要求君主“平政爱民”、“隆礼敬士”、“尚贤使能”。主张宽猛相济,“以不敌之威,辅服人之道”。篇中还探究了人类社会和国家制度的起源,提出“明分使群”的理论,并认为封建制度“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

《礼论》

《荀子》篇名。认为“礼”为“先王”调节人们欲望、避免争乱而制定的“度量分界”,其主要内容是“养”(养人之欲)和“别”(贵贱有等)。强调礼是衡量一切的最高标准,治国的根本,“人道之极”,“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认为“礼”对人性有导化和矫饰作用,强调衣冠服饰和声乐颜色等,都要符合“礼”的规定。人如能以礼为行为规范,通过道德涵养和审美活动,就能收到“化性起伪”的效果。还认为“礼”是万世不变的法则,决定宇宙万物的变化。在美学上提出“无伪则性不能自美”的命题。从人的感情欲望来说,人性本恶,不能成为美,只有通过后天的教育和伦理道德的修养,才能使人性从恶转化为善,实现人格之美。审美活动合于“礼”,才能体现贵贱之别。

《荣辱》

《荀子》篇名。提出荣与辱是表明道德价值的重要范畴,其标准在于取义利之先后,“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而“荣者常通,辱者常穷。通者常制人,穷者常制于人。是荣辱之大分也”。又从人性论出发,论证了封建等级制及其礼义规范的产生和作用。“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然则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能赡也。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为反映荀子伦理思想的重要资料。

《乐论》

《荀子》篇名。针对墨子“非乐”思想,系统阐述了音乐的产生、立乐的标准、礼与乐的关系,以及音乐的社会职能等。指出音乐等艺术为人们获得感官愉悦所不可缺少。“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而音乐则是人的内在思想感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的结果。先王为了节制人们对娱乐的追求,不使之带来淫乱,“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提出“以道制欲”的“立乐之方”,“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主张礼乐的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济的。“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乐能统一人们的行动,“听其雅、颂之声,而志意得广焉;执其干戚,习其俯仰屈伸,而容貌得庄焉;行其缀兆,要其节奏,而行列得正焉,进退得齐焉。”“故乐者,天下之大齐也,中和之纪也。”乐又能合和人际关系,使“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认为乐能起到移风易俗的社会作用。因为乐“足以感动人之善心”,其“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乐又能调节人的血气,“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治生焉”,“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乐记》中所系统总结的先秦时期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对后代颇有影响,《乐记》中的《乐言》、《乐情》、《乐化》、《乐象》四篇,许多文字是引自《乐论》的,反映其思想的渊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