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侯

东汉爵位名,位次都乡侯,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十四“续郡国志常山国”条:“都乡者近郭之乡,班在乡侯之上。”

乡君

命妇名号。始见于三国魏。南朝宋、齐,北朝北魏皆置。多封予后妃之母、乡侯之妻及高官妻女。南朝宋、齐地位低于县君。唐代封四品勋官之妻,母则封乡太君。不因夫、子得封者,称为品乡君。金代封五品文散官朝列大夫、武散官宣武将军以上官员母、妻。章宗承安二年(1197)改称县君,而以原县君为郡君。明代为郡王玄孙女之封号。清代为格格封授之第五等。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之嫡长女及贝勒侧室所生之女得受此封。品级待遇同镇国将军夫人。

乡公主

东汉诸侯王女封号。简称乡主。《后汉书·皇后纪》:“诸王女皆封乡、亭公主,仪服同乡、亭侯。”李贤注:“乡、亭侯视中二千石。”其封不传袭。

乡老

①《周礼》官名。二乡设一人,监督乡大夫行政,为顾问,无常职。又作三公之别称。《周礼·地官·序官》:“乡老,二乡则公一人。”郑玄注:“老,尊称也。王置六乡,则公有三人也。三公者,内与王论道,中参六官之事,外与六乡之教。其要为民,是以属之乡焉。”②后世对汉代“三老”的称呼。汉制,每乡置三老一人,掌教化。故后世以乡老称之,亦称“乡耆”。《金史·纥石烈良弼传》:“可依汉制置乡老。”③清州县地方乡里之职役。④见“里老”。

乡三老

汉代乡官。汉王二年(前205),刘邦令各乡置三老一人,称乡三老。需由年五十以上,有德行,能帅众为善者担任。

乡官

①秦代以前大体指乡级政府治事之所。汉代沿用。②汉代亦指三老、孝悌、力田等协助郡县治理一乡事务的官吏。通常由政府选任,无一定执掌,有位无禄,与郡县属吏不同。或以为有秩、啬夫、游徼属之。隋初指州都、郡正、县正等以下光初主簿、光初功曹等佐官,由地方长官署用,因其不管政事,因此称乡官。开皇三年(583)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十五年罢州县乡官。唐代县以下之里正、乡长等也统称乡官。③明代指缙绅居乡者。④太平天囯县以下地方官统称。亦称乡土官。据《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囯地方行政组织,以每五家为一伍,设伍长一人;每二十六家为一两(一作二十五家),设两司马一人;每一百零五家(一作一百家)为一卒,设卒长一人;每五百二十六家(一作五百家)为一旅,设旅帅一人;每二千六百三十一家(一作二千五百家)为一师,设师帅一人;每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家(一作一万二千五百家)为一军,设军帅一人。两司马至军帅皆由人民公举、保举或委派当地人充任,故称乡土官,省称乡官。定都天京(今江苏南京)后,凡初占领一地,即在乡里选举军帅以下各级乡官,并将所辖地方户籍、赋税申报天京,所属各户一律改挂太平天囯门牌。其军帅给令旗,有征调权,自师帅至两司马都设公堂,建三角旗,以旗之长短分别统属,凡地方各项事务均由乡官担任。平时办理地方政务,征收国家赋税,供应军需物资,维持社会治安,有警则杀敌捕贼。然其职不如军中之尊,军中卒长可管乡官军帅。

乡良人

官名。又称良人。一说即乡大夫。春秋时齐国置。乡级军政官长。《国语·齐语》:“管子于是制国:……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