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唐书互证

书名。清赵绍祖撰。二十卷。摘录新、旧《唐书》文字、史实错误失实或相歧异处共一千一百三十二条,为之考辨补订。其中取于《新唐书》者居十之八九。大抵以两《唐书》相互质证为主,兼以《资治通鉴》、《通鉴考异》、《唐会要》、《新唐书纠谬》、《金石录》及清卢文弨、钱大昕等人著述参订。皆胪列诸说,断以己见,定其是非。于研讨两《唐书》所记史实,颇有所裨。有《丛书集成》本等。

新军

清末仿欧美军制编练的新式陆军。光绪二十年(1894)春,清政府始命广西按察使胡燏棻在天津小站筹练。次年二月募集四千七百余人,编为十营,聘德国教官训练,名“定武军”。十二月改派袁世凯接办,扩编为七千余人,改称新建陆军,设督练处,仍聘德人训练。署两江总督张之洞亦在江南聘德人编练自强军。二十四年袁部新建陆军改为武卫右军,次年底调赴山东镇压义和团,乘机扩充至一万七千余人。二十七年冬调防直隶(今河北),卫戍畿辅。后以袁世凯继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练兵大臣,遂扩充为北洋常备军。二十八年设立军政司,管理督练新军事务。各省亦在“新政”名义下编练新军,或就防军改编,或用新法招练。二十九年为划一军制,在京师设练兵处,以奕劻为总理,袁世凯为会办。各省设督练公所,由督、抚、将军、都统兼任督办。三十年由练兵处制订陆军军制,确定以镇(师)为经常编制,拥有步、骑、炮、工程、辎重等兵种,建制为镇、协(旅)、标(团)、营、队(连)、排、棚(班),每棚兵目十四人,合计每镇将弁兵役共一万二千五百十二人。各级军官大多由军事学堂毕业生充任。新兵选拔征募,对年龄、体格及文化程度均有严格要求。三十一年,计划在全国编练新军三十六镇,按省分配,限年编练。至武昌起义前夕,全国已编练新军十三镇(一说十四镇)、十八个混成协、四个标和一个禁卫军;以北洋新军为中央军(亦称国军),各省新军为地方军。随着全国革命形势的高涨,部分新军官兵倾向革命,成为武昌起义和各省光复的主要力量。

新教

①中国伊斯兰教的一个派别。亦译伊合瓦尼派,伊合瓦尼为阿拉伯文的音译,原意为“兄弟”。主张“凭经行教”,革除不合教派的礼仪。清末民初,由马万福(亦名马果园,东乡族)为首的“十大哈吉”所倡导,注重中(文)阿(文)并重的“经堂”教育。主要分布于青海、宁夏、甘肃临夏以及河南、山东、河北等部分地区。因产生时间较晚,被称为“新教”、“新兴教”、“新兴派”。②明末以来,回族内部相继产生一些宗教派别,对于新产生的教派,往往被称为“新教”。如哲赫林耶初创时,亦曾被称为“新教”。而当伊合瓦尼教派产生后,原有教派都被称为“老教”。故“新教”与“老教”,当为相对用语。

新林

浦名。在今江苏南京市西南。有小水源出牛首山,西流入长江,名新林浦,亦称新林港。南朝时为建康西南要地。《资治通鉴》:南朝宋元徽二年(474),桂阳王休范、齐永元元年(499)陈显达先后起兵寻阳,进逼建康,均军于新林;梁大宝二年(551)侯景“发建康,自石头至新林,舳舻相接”,即此。

新斠注地理志集释

书名。清钱坫撰,徐松集释。十六卷。为校补《汉书·地理志》之作。钱氏是书成于乾隆五十七年(1792),其内容为:考故城、考水道、考山经、尊时制、正字音、改误刊、破谬悠、阙疑。凡《水经注》、《括地志》、《史记正义》、《后汉书注》、《元和郡县志》、《太平寰宇记》等书所载均备录。中经徐松集释,开雕于同治十三年(1874)。徐氏于钱氏书采乾嘉时阎若璩、钱大昕、胡渭、洪亮吉、何焯、齐召南等之说为之补释之外,并以按语对钱氏诸说作补述和纠谬。姚觐元、缪荃孙、章贞等均参加校勘。

新康县

西晋太康元年(280)以新阳县改名。治今湖南宁乡县西横市北,南临沩水。隋开皇九年(589)并入益阳县。唐武德四年(621)又分益阳县置。治今宁乡县西十里。七年复并入益阳县。两晋、南朝属衡阳郡,唐属潭州。

新律

①新定或修定之刑律。历代帝王即位后,在不同时期都要颁布各种法令、刑律。刑律或沿袭前代,或重定新律。《晋书·刑法志》:“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②即魏律、魏新律。三国魏明帝时由陈群、刘劭、韩逊等人“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魏法,制《新律》十八篇”(《晋书·刑法志》)。《唐六典》载《新律》为新增九篇,与《晋书·刑法志》载新增十三篇不合。《新律》十八篇至隋代亡佚。《晋书·刑法志》只存《魏律序略》一篇。

新科明法

贡举科目之一。北宋熙宁四年(1071)后,由明法科改,只准熙宁五年前明经和诸科举人不能改试进士科者应试,考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崇宁初罢,建炎二年(1128)复立,绍兴十六年(1146)又罢。

新科

①新立之科条。《三国志·魏志·何夔传》:“所下新科,皆以明敕法,齐一大化也。”②新设选举之科目。自两汉以降,选举之制不同,入仕途有贡举、铨选、考课等。宋承唐制,科目有所增减。《宋史·选举志一》:“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按,所以待诸科之不能业进士者。”③当年举行的科举。如谓“新科状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