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

①新定或修定之刑律。历代帝王即位后,在不同时期都要颁布各种法令、刑律。刑律或沿袭前代,或重定新律。《晋书·刑法志》:“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②即魏律、魏新律。三国魏明帝时由陈群、刘劭、韩逊等人“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魏法,制《新律》十八篇”(《晋书·刑法志》)。《唐六典》载《新律》为新增九篇,与《晋书·刑法志》载新增十三篇不合。《新律》十八篇至隋代亡佚。《晋书·刑法志》只存《魏律序略》一篇。

新旧唐书互证

书名。清赵绍祖撰。二十卷。摘录新、旧《唐书》文字、史实错误失实或相歧异处共一千一百三十二条,为之考辨补订。其中取于《新唐书》者居十之八九。大抵以两《唐书》相互质证为主,兼以《资治通鉴》、《通鉴考异》、《唐会要》、《新唐书纠谬》、《金石录》及清卢文弨、钱大昕等人著述参订。皆胪列诸说,断以己见,定其是非。于研讨两《唐书》所记史实,颇有所裨。有《丛书集成》本等。

新教

①中国伊斯兰教的一个派别。亦译伊合瓦尼派,伊合瓦尼为阿拉伯文的音译,原意为“兄弟”。主张“凭经行教”,革除不合教派的礼仪。清末民初,由马万福(亦名马果园,东乡族)为首的“十大哈吉”所倡导,注重中(文)阿(文)并重的“经堂”教育。主要分布于青海、宁夏、甘肃临夏以及河南、山东、河北等部分地区。因产生时间较晚,被称为“新教”、“新兴教”、“新兴派”。②明末以来,回族内部相继产生一些宗教派别,对于新产生的教派,往往被称为“新教”。如哲赫林耶初创时,亦曾被称为“新教”。而当伊合瓦尼教派产生后,原有教派都被称为“老教”。故“新教”与“老教”,当为相对用语。

新列国志

书名。又名《东周列国志》。章回小说。一百零八回。明末冯梦龙据《春秋列国志传》改编而成。写春秋时期列国故事。

新罗堡

地名。在今陕西眉县东南。《资治通鉴》:东晋太元十五年(390),“后秦主(姚)苌攻秦扶风太守齐益男于新罗堡”,即此。

新口

地名。在今河北武安市西。《资治通鉴》:唐天复元年(901),朱全忠攻李克用,遣将氏叔琮入自太行,“张文恭入自磁州新口”。胡三省注:“武宗之讨刘稹也,自辽州开新路,达于磁州武安县,故谓之新口。”

新斠注地理志集释

书名。清钱坫撰,徐松集释。十六卷。为校补《汉书·地理志》之作。钱氏是书成于乾隆五十七年(1792),其内容为:考故城、考水道、考山经、尊时制、正字音、改误刊、破谬悠、阙疑。凡《水经注》、《括地志》、《史记正义》、《后汉书注》、《元和郡县志》、《太平寰宇记》等书所载均备录。中经徐松集释,开雕于同治十三年(1874)。徐氏于钱氏书采乾嘉时阎若璩、钱大昕、胡渭、洪亮吉、何焯、齐召南等之说为之补释之外,并以按语对钱氏诸说作补述和纠谬。姚觐元、缪荃孙、章贞等均参加校勘。

新科明法

贡举科目之一。北宋熙宁四年(1071)后,由明法科改,只准熙宁五年前明经和诸科举人不能改试进士科者应试,考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崇宁初罢,建炎二年(1128)复立,绍兴十六年(1146)又罢。

新论

书名。又称《桓子新论》。东汉桓谭撰。据《后汉书·桓谭传》,光武帝时谭“著书言当世行事二十九篇,号曰《新论》”。李贤注列举其篇名为《本造》、《王霸》、《求辅》、《言体》、《见征》、《谴非》、《启寤》、《祛蔽》、《正经》、《识通》、《离事》、《道赋》、《辨惑》、《述策》、《闵友》、《琴道》。除《本造》和《闵友》、《琴道》外,均分上下,其中《琴道》篇由班固续成。此书当时即受人推重,王充在《论衡》中屡加称誉。《隋书·经籍志》著录为十七卷,宋时亡佚。今有清人孙冯翼、严可均两种辑本。其内容力辟谶纬迷信,否认鬼神的存在。如《形神》篇指出,“精神居形体,犹火之燃烛”,烛尽火灭,精神不能离开形体单独存在。这一比喻为后世无神论者反对灵魂不死说提供了有力的论证。所叙佚事旧闻,也有助于史事之考证。

新罗

古国名。又称斯罗。故地在今朝鲜半岛东南部,本辰韩十二国中之斯卢国。传为朴赫居世所建,都金城(今韩国庆州)。公元四世纪以后逐渐强大,与高丽、百济鼎足争雄。新罗与隋唐关系密切,亦为中国古代文化传入日本之桥梁。隋初,文帝封其王金真平为上开府、乐浪郡公、新罗王。其后岁遣使朝贡。唐武德七年(624),高祖又遣使封金真平为乐浪郡王、新罗王。与唐关系密切。显庆五年(660),与唐军灭百济。总章元年(668),助唐军灭高丽,后统一朝鲜半岛大部。九世纪衰落。公元935年为王氏高丽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