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又名《黄帝素问宣明论方》、《医方精要宣明论》。金刘完素撰。成书于大定十二年(1172)。三卷,分三十二门。将《素问》一书中所涉及的病证予以阐发及系统整理,且补有方治。其方剂均宗仲景制方之旨,尤以《金匮要略》为本,但注重辨证论治,灵活用药,卷一、二论述煎厥、迫厥等六十二证中,用寒凉药者不过六分之一,其他广泛使用的都是温热药物。所载三百四十八首方剂中,属于寒凉之剂有三十九方,属温热之剂有四十四方,其余之方均为寒热并用或药性平和之剂。当今流传的十五卷本,系后人重新整理,且掺入了许多元、明以后方剂和治法,病证种类也在《素问》基础上有所补充。现有《刘河间伤寒三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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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室
汉代宫殿名,未央前殿正室。《汉书·东方朔传》:“夫宣室者,先帝之正处也,非法度之政不得入焉。”《汉书·贾谊传》记文帝召见贾谊事,“上方受釐,坐宣室。上因感鬼神事,而问鬼神之本”。新莽地皇四年(23)反莽义军冲入宫中,“莽避火宣室前殿,火辄随之”。
宣判
宣抚判官的简称。
宣统
清末代皇帝溥仪年号(1909—1911)。凡三年。入民国后,清宫中继续使用此年号,直至1924年溥仪被逐出宫止。
宣徽使
官名。唐元和中置,以宦官充任,渐为宣徽院长官,总领内诸司使及三班内侍名籍,掌其迁补、郊祀、朝会、宴享供帐,检视内外进奉名物。五代迄宋,改用检校官充任,因事简官尊,常以枢密院官兼。宣徽院分南、北院,使亦分南、北院使,宋以南院使资望优于北院使,二使共院而各设厅事,通掌院事。熙宁四年(1071)著令,位在参政、枢副、同知下。元丰改制罢院而存使号,元祐三年(1088)复置院,绍圣三年(1096)罢院。南宋不复置。辽北面官分置南、北使,南面宣徽院不分南、北。南京宣徽院亦置,不分南、北。金宣徽院置,分左、右,俱正三品,为长官,掌朝会、宴享、殿庭礼仪及监知御膳。西夏亦分南、北。元世祖至元十五年(1278)置一员,二十年升从二品,增一员;二十三年升正二品,三十一年置四员,大德三年(1299)升从一品。后定置六员,从一品,掌供御食。朱元璋吴元年(1367)宣徽院亦置,正三品,明洪武元年(1368)改置光禄寺卿。
宣惠尉
官名。隋大业三年(607)增置散职八尉之一,正七品。
宣徽院
官署名。唐大历末已置,后分南、北两院,各置使一人,以宦官充使。五代迄宋,改用士人,亦分南、北两院,通掌总领内诸司及三班内侍之名籍,郊祀、朝会、宴享供帐之仪,应内外进奉,悉检视名物。宋南、北院虽共院而各设厅事,然只用南院印;其吏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前行、后行等,分掌兵案、骑案、仓案、胄案四案。三班院建立后,宣徽院已无实权。元丰改制罢,其职事分隶省、寺。元祐三年(1088)复置,绍圣三年(1096)复罢,南宋不复置。辽会同元年(938)置北面朝官宣徽南、北院,南面亦置,有宣徽使、知宣徽院事、宣徽副使、同知宣徽使事、同知宣徽院事等;南面京官南京亦置,有南京宣徽使、知使事、知院事、副使、同知等。西夏毅宗置,属次等司,亦分南、北,各有使。金代不分南、北,置左、右宣徽使、同知宣徽院事、同签宣徽院事、宣徽判官,掌朝会、宴享、殿庭礼仪及监知御膳,统拱卫直使司、客省、引进司、仪鸾局、尚食局、太医院、御药院、教坊、内藏库、金银库、宫闱局、内侍局等,分掌谨严仪卫、接引使贡及一应供奉之事。元沿置,正三品,掌供御食,凡稻粱牲牢酒醴蔬果庶品之物,宰享宗戚宾客之事,及诸王宿卫、怯怜口粮食,蒙古万户、千户合纳差发,系官抽分,收养孳畜,岁支刍草粟菽,羊马价值,收受阑遗等事,与尚食、尚药、尚酝三局,均归宣徽院管辖。所辖内外司属,用人则自为选;世祖至元十五年(1278)置院使一人,同知、同佥各二人,主事二人、照磨一人,仁宗以后定置院使六人、同知二人、副使二人、佥院二人、同佥二人、院判二人、经历二人、都事三人、照磨一人、承发架阁库一人、掾史二十人、蒙古必阇赤六人、回回掾史二人、怯里马赤二人、知印二人、典吏六人、蒙古书写二人。其属有光禄寺、大都尚饮局、上都尚饮局、大都尚酝局、上都尚酝局、尚珍署、尚舍寺、诸物库、阑遗监、尚食局等,分掌各项供奉之事。朱元璋吴元年(1367)亦置,设院使、同知、院判、典簿,以尚食、尚醴二局隶之;明洪武元年(1368)改为光禄寺。清顺治十七年(1660)改内务府十三衙门之内官监为此,置郎中三员、员外郎六员、总催八员,掌内府帑项出纳及庄园田庄事;康熙十六年(1677)改为会计司。
宣惠校尉
官名。隋炀帝置,为正七品武散官。唐改致果校尉。
宣徽院判官
即“宣徽判官”。
宣徽院使
即“宣徽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