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战乱、灾荒或不堪赋役而流亡的民户。自秦汉至明清历代均有,而程度不同。秦末,由于战乱造成大量民户流亡,西汉初推行休养生息政策,流民归乡,户口繁息。武帝以后,民户流亡现象重趋严重。元封四年(前107),关东流民多达二百万,无名数者四十万。成帝时,因饥馑而死于道路者数百万。东汉初规定,流民归本乡者,所过郡县供应食宿;无名数而占籍者,赐爵一级。但至东汉末,因战乱流亡者日众。西晋永嘉末,大量民户再次流亡,由北方南徙。隋末,因炀帝大兴土木及连年用兵,民户不堪重负而大量逃亡,以致酿成暴动。唐初,随着经济恢复,流亡农民暂得安置。但当时赋税以人丁为本,仍无法根本解决民户流亡,出现大量客户,开元九年(721)即括得八十余万。至唐后期,各地两税定额不等,民户舍重就轻,流民复增。两宋时期,与辽金战事频仍,为避战乱流亡者甚众。元末群雄混战,再次形成流民高潮。明初推行流民安置政策,流民或归原籍,或就地垦种,国家控制户籍骤增。明中叶后,北方庄田侵占田地,南方乡官豪绅兼并民田,数以百万计民户从南北向荆、襄一带流亡,自行耕垦荒田,酿成荆、襄流民大起义。明政府被迫于当地设县安置。其后政府为防止民户流亡,多方采取措施,加之城镇兴起后容纳部分流亡农民,流民问题有所缓解。但终明清之世,迄未断绝。
作者: chen1admin
流民都督
官名。一作流人都督。十六国时后赵所置。后赵主石虎。以苻洪为龙骧将军、流民都督,使居枋头(今河南浚县西南淇门渡)。东晋末交州亦置,统流民,并可统兵出征。
流民法
汉武帝时为安抚流民禁吏重赋而颁行的法令。据《汉书·石奋传》,元封四年(前107),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故为流民法,以禁重赋”。颜师古注:“百姓去其本土者,则免于吏征求,在旧居者则见烦扰,故朝廷特为流人设法,又禁吏之重赋也。”王先谦补注引刘攽曰:“是时设此法,流民若干,吏坐其罪,所以禁重赋也。”又引刘敞曰:“此言以流民多少,课吏殿最,所以禁吏重赋。”以上解释不尽相同,但都认为是一项禁吏重赋,以缓和流民问题的法令。
流内
官制用语。在一定官阶、品位之内,谓流内;相反,则为流外。三国魏时,官制品级定为九品,自第一品至从九品内之职官称为流内。南朝梁流内九品十八班,为清流。陈沿其制。北齐有九品三十阶、视官十三等。隋代为九品三十阶、视品十四等。唐代九品三十阶,及萨宝府、亲王国官及三师、三公、开府、嗣郡王、上柱国以下,护军以上勋官带职事者府官,五品至从九品。玄宗开元初唯萨宝、祆正二官,余皆罢。宋代为九品以内正官、视品官、同品官。
流内比视官
比视,即比照、相似之意。流内比视官,即与流内官之对应品级相比照、相似。北齐始置,自视从第三品至视从第九品,无上、下阶之分,共十三等,以序领民酋、庶长、中正、中正属佐、州郡部分属佐以及国子学生等之品级。
流内官
官制用语。唐代称吏部尚书铨、中铨、东铨所管官人为流内官,以其已入九品之流故称。
流内铨
官署名。唐代置,为吏部三铨之一,掌流内官铨选之事。五代沿置,或以他官主判。宋初沿置,掌文臣自初仕至幕职州县官之铨选注拟及对换差遣、磨勘功过等事。设判流内铨事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任。神宗元丰改制,厘为吏部侍郎左选。
流内视品
官制用语。流内九品三十阶之外,隋代又有十四等,行台尚书令为视正二品,又有视从二品、视正三品、视从三品、视从四品、视从五品,以下为视正、从六品,视正、从七品,视正、从八品,视正、从九品。唐代又有视流内起居,五品至从九品,初以萨宝府、亲王府官及三师、三公、开府、嗣郡王、上柱国以下,护军以上勋官带职事者府官等品;玄宗开元初,一切罢之,唯有萨宝、祆正二官。
流配
①刑名。将犯人发配到边远地方。《北齐书·元景安传附弟种传》:“自外同闻语者数人,皆流配远方。”唐律规定,犯流刑应发配至配所服役,三流俱役一年,加役流则役三年。其妻妾亦须随之同去,祖父子孙欲随者听之。②指服流刑的犯人。或称流配人、流人。参见“流刑”。
流求
即台湾。汉魏时称东鳀、夷州,隋时始称流求,一直沿用至宋元。亦作琉求、留求、瑠求、琉球。明称小琉球,中叶后称北港、东番、鸡笼,末年始称台湾。隋大业三年(607),炀帝令羽骑尉朱宽入海求访异俗,遂至流求。次年,复令朱宽为使抚慰。五年,遣武贲郎将陈稜、朝请大夫张镇周率兵自义安(今广东潮州)浮海至流求,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