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廉处

官署名。清代礼部所属办事机构。由本部堂官酌委所属司员管理,掌理收纳户部拨银及山东、安徽、福建、河南、山西等省解部银,并支给官员、吏役,以供养赡。宣统三年(1911)改隶典礼院。

养济院

古代官办救济机构。唐开元中置,给两京乞儿廪食,使居之。宋沿置。明洪武五年(1372),令各司府、州、县设孤老院。八年,改此名。凡民之孤独残疾不能自生者许入院,官为赡养。每人月米三斗,薪柴三十斤,冬夏布各一匹。小口给三分之一。二十六年又定,除民户外,军、匠之老弱残疾无子孙者,亦于院中存养。永乐时,渐多颓坏。万历后,其制废弛。清雍正十二年(1734),令直省州县动用司库公用银修造养济院,收容孤贫无依之人。入院者发给印烙年貌腰牌。州县官按季到院,亲身验明腰牌,逐名散给口粮。其军流等犯年逾六十不能力食者,及年未及六十而已成笃疾不能谋生者亦照例拨入,按名给予孤贫口粮。

养廉银

清代官吏于常俸之外按品级另给津贴银两,称为养廉银。意在杜绝贪墨,廉洁官守。养廉银只限于发给外官和八旗官员。各直省文员养廉银之设,始于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抚诺岷奏请以耗羡存公者,以其赢余定为各官养廉。嗣后各省俱奏请仿效。雍正五年,又定以两淮、两浙盐课羡余银,分拨都统、副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等八旗官员作为养廉银。养廉银的额数,酌耗羡之多寡,分差务之繁简,按官员之等差,自督抚、司道以佐贰杂职,为数递减不等;雍正以后,逐渐固定,与正俸无异。

养老令

汉代优恤老年人的法令。始于西汉文帝。据《汉书·文帝纪》文帝元年(前179)下诏议具养老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又《汉书·贾山传》:“(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此制西汉各代不同程度地施行,东汉少见。

养方

商代方国(见殷墟甲骨文)。养原作或。武丁时曾命养人擒其首领养伯,用以祭祀。此后养对商有所贡纳,商朝亦派人入其地垦田。至廪辛、康丁时,又与辔方等一起与商为敌。其地在商之西。

养家银

清政府发给官雇匠役之“优恤”金。清例,凡发往盛京或口外之匠役,均发给一定银两,以充家口食用之费,是为“养家银”。

养吏

战国官名。掌符信之吏。《墨子·号令》:“为符者曰养吏一人。”孙诒让閒诂:“养吏,吏掌养为符信者。”

养廉田

清政府拨给新疆维吾尔族各级伯克作为俸禄的耕地。乾隆时,三品阿奇木伯克授田两百“巴特满”,七品伯克授田三十“巴特满”,同时拨给数量不等之“燕齐”(即种地人)。嘉庆时有所削减。然伯克多利用职权私自扩大占地面积及燕齐户。新疆建省后废除。参见“养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