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①佛教称谓。梵文意译,指传持、研习戒律或背诵、讲解律藏的僧尼,如北魏慧光等。唐代道士亦有此号。②传授法律知识的人。清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二:“余谓此象可以为刑官,可以为律师。”近代专指受人委托而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清宣统二年(1910)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首次提到律师。

律诗

诗体名。近体诗之一种。因格律严密,故名。起源于南北朝,成熟于唐初。常见有五言律诗和七言律诗,另有六言律诗和排律。五、六、七言的律诗,分别简称五律、六律、七律。每首八句,分为四联。一、二句曰首联,三、四句曰颔联,五、六句曰颈联,七、八句曰尾联。每联上句曰出句,下句曰对句。颔联、颈联中二句必须对仗。出句句末可押韵、不押韵,对句句末必须押韵。每诗须一韵到底,不许换韵、出韵或重韵。八句诗四个韵位,故又称四韵诗。诗句中每字用平声或仄声,均有严格规定。十句以上者为排律。

律数

进行律学计算时所采用的振动体(管或弦)的长度数值。《史记·律书》有“律数”一节。宋以后多用“律寸”一词。“律数”通常为比例数,通用于弦和管。“律寸”通常为具体数据,多指管长。历代常以管定弦,所以管的“黄钟律寸”与弦同。《史记·律书》“生钟分”一节的数值,是假定黄钟长为1(“子一分”)的十二律的比例数。照此比例数,若取其最大分母177147为黄钟律数,则计算可避免除不尽之繁琐。历代律家常采用此比例数计算任一十二律数值。明朱载堉在创建十二平均律时,对九进制数与十进制数进行换算,称九进数为“律”、十进数为“度”,通称“律度”。这也是律数之一。他所谓的“律度相求”,就是不同进位尺的换算。

律学

学校名。教习律令的国立学校。十六国后赵石勒元年(319)建,以续咸、庾景为律学祭酒。后秦姚兴亦置。《晋书·姚兴载记上》:“兴立律学于长安,召郡县散吏以授之。其通明者还之郡县,论决刑狱。”隋代置,隶大理寺,有博士八人。唐代沿置,隶国子监。设博士三人,助教一人,招收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为生徒,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法例。后设典学二员,定学生为二十人。宪宗元和初,东都置学生五员。北宋初置律学博士、助教,负责教授法律。神宗熙宁六年(1073)始置律学,有博士二员、正一员、教授四员,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习断案者考试案一道,习律令者考试大义五道。考试合格,乃得给食。凡朝廷有新颁条令,刑部即送学。元祐三年(1088),律学生不再由官给食。南宋未置。

律学博士

官名。(1)即律博士。(2)唐代国子监置律学,初设博士一人,后增至三人,从八品下,掌教授律学生徒,以律令为专业,兼格式法例。显庆三年(658)废学,改隶大理寺,龙朔二年(662)复置学,再隶国子监。北宋初沿置,元丰改制,置二员,从八品,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

律学馆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二月由原刑部律例馆改设,隶法部。为法部在职人员学习研究法律的机构。课程主要有大清律例、刑法、商法及各国法律等。

律学祭酒

官名。十六国后赵石勒赵王元年(319)置,掌管司法、律令等事务。以参军续咸、庾景任此职。石勒称帝,建置百官后罢。

律学教授

学官名。北宋熙宁六年(1073)置,四人,以三年为一任,资序同国子监直讲,掌教授法律。元丰改制,改为律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