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晋邑。即今河北赵县西北南轮城。《左传》哀公四年(前491):“国夏伐晋,取邢、任、栾、鄗、逆畤、阴人、盂、壶口。”东汉置栾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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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历(曆)志
纪传体史书中记载一个朝代乐律和历法内容的篇章。《史记》中有《律书》和《历书》,至《汉书》合称《律历志》。此后,《后汉书》、《魏书》、《晋书》、《隋书》、《宋史》等均有《律历志》。在《旧唐书》、《新唐书》、《旧五代史》、《元史》、《明史》中称《历志》,《新五代史》中称《司天考》,《辽史》中称《历象志》,这些都只记述历法沿革,未及乐律。
律例
法律用语。指法律条文及其成例。律指法律正文,例是补充律文之不足而设的条例或例案。清代作为对《大清律》及其所附之判例、事例之统称。律和例都是审判案件、定罪量刑的根据。但律有较大的稳定性,而例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法律形式,所谓“律正尽者著于例”。清代把历代的旧例称为“原例”,把康熙年间增入的例称为“增例”,把皇帝的上谕及内外臣工奏准的例称为“钦定例”。例的数量大大超过律的条文,而且越来越多,雍正三年(1725)即有八百十五条,到同治年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不仅繁杂,而且与律文前后抵触,互相矛盾,成为官吏上下其手的工具。
律例馆
官署名,清代掌修法律条例的机构。顺治二年(1645)设,乾隆七年(1742)隶刑部。总裁无定员,以刑部堂官兼;提调一人,纂修四人,以刑部司员兼;收掌官四人,翻译官四人,誊录官六人,以刑部笔帖式充。凡修条例,五年汇辑为小修,十年重编为大修,均呈进以待钦定,由武英殿刊刻颁行全国。常年则负有稽核律例之责,各司案件应驳正者,均呈堂交馆稽核。
律令格式
隋唐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律以正刑定罪”凡五百条。即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内容详见今存《唐律疏议》一书。“令以设范立制”,即对国家典章制度的规定。如《官品令》规定内外官吏的品级,《职员令》规定内外官吏的职掌,《田令》规定土地的分配制度,《赋役令》规定赋役制度等。日人仁井田升《唐令拾遗》一书收集令文七百一十五条。“格以禁违正邪”,即政府以诏敕形式颁布的各种禁令,主要是对违法者的处罚,可看作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历朝诸帝常颁布各种敕格,即以年号命名,如《贞观格》、《永徽格》、《垂拱格》、《开元格》等。又按各格的内容,以尚书省的二十四司分类立目,如《户部格》、《金部格》等。敦煌文书中有《散颁刑部格》一卷。“式以轨物程事”,即官府机构的办事章程。如《水部式》(罗振玉《鸣沙石室佚书》收载),规定关于水利设施的使用维修,水道运输和桥梁、津渡的管理维修等章程;《职方式》中有关于烽燧的举放数目,各烽联络办法等规定。律、令创始于秦,格、式创始于东魏、西魏,至隋并行,唐沿用而更加完备。四者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构成严密的统治制度和法典体系,对后世影响甚大。
律令师
东汉司隶校尉及州部佐吏。《后汉书·百官志》司隶校尉有假佐二十五人。本注曰:“律令师主平法律。”州部员职略同。
律吕
①古代校正乐律的器具。用竹管或金属管制成,共十二个管,管径相等,以管的长度来确定不同音高。②泛指音律、声律、乐律。③十二律的别称,即六律、六吕,合称律吕。是词最早见《国语·周语》伶州鸠论律:“律吕不易”。十二律中单数的六个律称六律,即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又名阳律。十二律中偶数的六个吕称六吕,即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南吕、应钟。又名阴吕,亦称六同、六间。如下所示:
后论乐之书,多有以律吕为名者,如《律吕新书》、《律吕精义》、《律吕正义》等。
律吕精义
见“乐律全书”。
律吕正义
书名。清圣祖敕撰。五卷。分三编。康熙五十三年(1714)成书。上编二卷为“正律审音”,下编二卷为“和声定乐”,各有图说。详论康熙所定十四律及管弦、乐器等制造。续编一卷为“协均度曲”,记述葡萄牙人徐日升、意大利人德礼格所讲音律节奏,以考证古法;亦有图说。后高宗又敕撰后编,一百二十卷。乾隆十一年(1746)成书。分祭祀乐、朝会乐、宴飨乐、导引乐、行幸乐等宫廷乐谱、舞谱和乐器图。所记丹陛大乐、清乐、饶歌大乐、蒙古族笳吹乐、番部合奏乐谱及部分乐器图,尤为珍贵。有乾隆殿刻本、商务印书馆据此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