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清末民政部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巡警部尚书设。从一品。主掌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宣统三年(1911),改民政大臣。
作者: chen1admin
民政部侍郎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次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巡警部侍郎设。正二品,左、右各一人。佐尚书执掌本部一应事务。宣统三年(1911),改副大臣。
民政使
官名。清末东三省民政司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每省一人,正三品。宣统元年(1909),依布政使例,升从二品。掌主民籍。后黑龙江省民政使又兼管财政事。
民政使司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在东三省设立试行,由布政使司改称,掌一省民籍事务。设民政使一人,下有佥事、科员、医官等协助办事。
民治司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巡警部警政司户籍科设。掌稽核地方行政、地方自治,编审户口,整饬风俗、礼教,核办保息、荒政、移民、侨民各事。辖地方行政、地方自治、户籍、保息四科。置郎中二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五人,七品小京官一人。
民壮
明清一种经常性的地方杂役。由民间壮丁组成,故名。明初由官府选派,以补卫所军丁之不足。又称机兵。正统二年(1437)改为招募,由地方官率领,定期操练,事毕归农。弘治二年(1489)又改为按里派充,例应从一里内之丁、田多而殷实的民户内选派,但实际常非如此。嘉靖以后又改为向民户征银,由官招募。最初主要用以防守,后专供官府差遣,担任迎送、拘捕和传递文书等杂役。清代主要用于维护地方治安。直省各州县均以地方大小,额役经制民壮三十至五十名不等,负责保护仓库、协缉盗贼。地方官拣选民间壮丁,分派学习鸟枪、弓箭等军器,选尤壮者点充头目,不时练习。雍正时有民壮四万余人。
民壮围
地名。即今台湾宜兰县东北壮围乡驻地。清嘉庆年间,漳州人吴沙率大陆移民在此垦殖,以土地分配丁壮,遂有此名。
汶江
一作汶(mín)水,即今岷江。《水经·江水注》:“江水又径汶江道,汶出徼外憋山西玉轮坂下而南行。”《元和郡县志》茂州汶川县:“大江水,一曰汶江,至汶山故郡乃广二百步。”
汶江道
西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以冉族地置。治今四川茂县北。为汶山郡治。宣帝地节三年(前67)废郡,为蜀郡北部都尉。东汉属蜀郡,建安末改为县,属汶山郡。晋改为汶山县。
汶山
汶读若岷,即岷山。《元和郡县志》茂州:“汶山即岷山也。”《书·禹贡》:“汶山通江,东别为沱”;《山海经·海内东经》:“大江出汶山。”一作渎山,《史记·封禅书》:“渎山,蜀之汶山。”又称汶阜山,《三国志·蜀志·秦宓传》:“蜀有汶阜之山,江出其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