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凭证物。即券契。以竹或木牍书写要约,剖分为二,当事人各持一,用以为凭证,执法者亦可据以裁断。在用作债券时,右半之券多操于债权人手中,以讨债和索取利息,即《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所谓“操右券以责”。券作此用时,左券称“别券”,如《管子·问篇》:“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几何家”。券或用作公布法令之证据,执法者亦操其右券,如《商君书·定分》: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押,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战国时国君考核臣下亦曾采用券,官吏将一年各种预算数字写于券上,由国君操右券,年终上计时,国君则凭此审核考绩。《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吏尽揄刀削其押券升(按:当作“斗”)石之计”,即属此。券用作买卖凭证时,因具体用途不同而有长短之分,长者称“质”、短者称“剂”。《周礼·地官·质人》:“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玄注:“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券亦有三分者(详“参辨券”)。
作者: chen1admin
卷
①春秋楚地。在今河南叶县南。《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前517):楚子使“季然郭卷”,即此。②战国魏邑。在今河南原阳县西南原武西北。《史记·苏秦列传》:“据卫取卷,则齐必入朝秦”;又《秦本纪》:昭襄王三十三年(前274),“客卿胡阳攻魏卷、蔡阳、长社,取之”,均即此。
卷楚
春秋晋地。在今山西沁县南。《左传》宣公十七年(前592):“会于断道,……盟于卷楚”,即此。杜预注:“卷楚即断道。”一说与断道为二地。
卷县
本战国魏邑,秦置县。治今河南原阳县西南原武西北。两汉属河南郡。西晋属荥阳郡。北魏太平真君八年(447)废。太和十一年(487)复置。仍属荥阳郡。北齐天保七年(556)废。北濒黄河,为河津要地。
圈拨
清初圈占民人土地辟为庄田、牧场,安置东来旗人。顺治二年(1645)“令民地为旗人指圈者,速以他处补给,美恶务令均平”,是为圈拨。十年停止。
渠头
吏职名。又名渠长。唐时掌看守水渠,专知浇田节水多少。一般以白丁充。
渠堰使
使职名。唐开元十六年(728)以宇文融充河南北渠堰使,用《禹贡》九河故道开稻田,换取陆运钱,收其利。五代后周显德五年(958)十一月置关西渠堰使,于雍、耀二州界(今陕甘交界一带)疏泾水(今泾河)以溉田。
渠伊钱
见“捋髭钱”。
渠州
南朝梁大同三年(537)置(《太平寰宇记》);一说大通三年(529)置(《太平御览》引《舆地志》)。隋大业三年(607)改为宕渠郡。唐武德元年(618)复为渠州。天宝元年(742)改为潾山郡。乾元元年(758)复为渠州。治流江县(今渠县)。辖境相当今四川渠县、大竹、邻水、广安等县地。北宋开宝二年(969)分置广安军,辖境略小。南宋辖境又增大。两宋先后属梓州路及潼川府路。元属顺庆路。明洪武初废流江入州,洪武九年(1376)降为县。
鉤町王
亦作句町王、鉤町王。西汉牂柯郡鉤町县土酋之封号。辖地在今广西西林、隆林、田林及云南广南、富宁等县。西汉在西南民族地区设施,既置郡县,任命流官为太守、令、长,又封土长为王、侯、邑长统治,属土流双重政权。始元年间,西南夷鉤町土酋毋波率其邑长,助汉王朝大鸿胪田广明镇压益州(今云南)夷有功,昭帝立毋波为鉤町王。河平中,鉤町王禹在职。至王莽篡位,改汉制,贬鉤町王邯为侯;惟与汉时分封之同姓王侯不能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