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丹旧部。唐代契丹大贺氏联盟时代,审密部与大贺氏八部通婚姻,唐朝赐姓孙氏。大贺氏联盟溃散,遥辇氏重建联盟后,与乙室部通婚的乙室已氏族和审密部的拔里氏族组成为新的审密。辽朝建国后,称萧氏,为国舅族即后族。
作者: chen1admin
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制度,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大理院设立。京师及东三省在三十三年先行开办,直隶、江苏两省亦择地试办,其余各省分年分地请旨办理。审判厅职权为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实行三级审判、四级裁判所制度。四级裁判所是:初级审判厅(地方谳局),为独任制,置推事一至二员;地方审判厅,为折中制,置厅丞(或厅长)一员、推事二员以上;高等审判厅,为合议制,置厅丞一员,下设民刑数庭,各置庭长、推事;大理院为全国最高裁判机关。
审时
《吕氏春秋》中一篇。参见“任地”。
审视瑶函
又名《眼科大全》、《傅氏眼科审氏瑶函》。书名。明傅仁宇撰。六卷。初刊于崇祯十七年(1644)。书中论述眼与脏腑、经络的关系,眼病的病因病机,眼科病证的证因治法,小儿目疾及眼科针灸。将眼病分为十九类,一百零八症,载方三百余首。卷首载有医案、歌诀及图说,卷后附“眼科针灸要穴图像”及各种眼药的配置方法。内容丰富,诸如金针拨障术、雀目、复视、青盲等均有记载,是一本有临床价值的眼科专著。1977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铅印本。
审刑司
官署名。西夏置,中等司。明洪武十四年(1381)亦置。与大理寺共平庶狱。设左、右审刑各一人,左、右详议各三人。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复加详议。十九年罢。
审刑院
官署名。北宋淳化二年(991)置。设知院官一至二人,以朝官充任。另设详议官六人。凡案件经大理寺裁断,报审刑院复查,由知院与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上报中书,奏请皇帝决定。元丰三年(1080),并归刑部。
审食其(?—前177)
秦末泗水沛(今属江苏)人。二世元年(前209),以舍人从刘邦起兵反秦。楚汉战争时,与刘邦父母及吕雉同为楚军所俘,以此得幸于吕雉。高帝六年(前201),封辟阳侯。惠帝时,以行为不端,几被诛。高后元年(前187),为左丞相,常监宫中,公卿皆因决事。诸吕诛灭后,得以幸免。后为淮南王刘长所杀。
慎
春秋楚邑。即今安徽颍上县西北江口镇。《左传》哀公十六年(前479):“吴人伐慎,白公败之”,即此。西汉置县。
慎昌洋行(Anderson,Meyers & Co.,Ltd.)
外资商行。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美商创办于上海。后在北京、天津、哈尔滨、奉天、汉口、青岛、济南、广州和香港等地设立分行。初规模较小,主要经营棉布进口业务,后除接受国外定货经营进口外,还兼营出口业务,并在天津设洗染厂,汉口设桐油提炼厂。因资本不断扩充,遂放弃出口业务,致力于各种机器、车辆、电气器材、卫生材料、药品等的进口,成为美国通用电器公司、鲍尔文机车公司、基斯东飞机公司、万国农具公司、英国庄生药品公司等数十家公司在华倾销商品的代理行。该行还经营建筑工程设备和水电安装、机械修理等业务;承办寿险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并组设慎昌货栈公司,经管码头、堆栈和货物运输。
慎到(约前395—约前315)
战国时赵国人。曾在稷下讲学,负盛名。《庄子·天下》称其“齐万物以为首”。反对尚贤,从“弃知去己”的观点出发,提出法治思想。认为“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应以法“一人心”,而不“以心裁轻重”。立法须“因人之情”,即利用人们的自私心。执法必严,“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君臣》)。强调势治,认为“贤者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诎贤者也”(转引《韩非子·难势》),即执行法令须靠权势。君主“抱法处势”,可以“无为而治天下”。其说对韩非影响较大。荀子谓其“蔽于法而不知贤”(《荀子·解蔽》)。著作有《慎子》四十二篇,今存七篇,收入《守山阁丛书》、《诸子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