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材场

宋代将作监所属机构。掌筹划调度、整修木材,以供营造。监官二人,以京朝官、三班使臣充任。

事辞辑余(餘)

书名。明沈撰。作者自序称,尝撰《明事词类辑》,后见同郡朱国桢所撰大政、大事二纪,遂撰本书。全书分除官、武功、封贡、宫藩、贵幸、礼制、内阁事实等七略,附有补遗六篇。今仅存前六略。

事法界

佛教术语。指现象世界。与“理法界”相对。东晋、南朝时,研究《毗昙经》的佛教学者即以“事”、“理”为二谛。隋唐时三论宗,以及早期的天台宗和禅宗曾经沿用。至华严宗始以为其思想体系的基本范畴。《华严法界玄镜》:“事法名界,界则分义,无尽差别之分齐故。”认为现象千差万别,各有界限,而正是现象之间的差别性和特殊性,构成现象世界的全体。宣称现象世界是世俗人的认识对象,故虽有而非真。

事故官

明代因事故而谪降或罢免的官员。事故有四种。其一简称极刑,指五服内小功以上亲属干犯极刑的官员。清查后离职,或调边方叙用。其二简称老疾,指自告老病,或托疾旋里,病愈不赴任所的官员,查实后令其致仕、养病或罢免。其三简称纪录,指犯有公私罪,处以笞、徒、流、杖的官员。凡此,均由吏部纪录过犯名目。其四简称行止。官员一经任命,应将自身履历、有无极刑、老疾、纪录等填写明白,以凭稽考。填写不实,为行止事故。每当清黄时,揭其*贴黄,另填事故名册,以凭存照。

事国人过律

罪名。汉代列侯对封邑内百姓征发徭役均有法律限制,如擅兴徭赋,或超过法定限额,即为“事国人过律”。当受法律制裁。《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文帝后三年(前161),信武侯靳亭“事国人过律,免”。

事酒

古代酒名。为有事需要而临时酿制的酒。《周礼·天官·酒正》:“辨三酒之物,一曰事酒,二曰昔酒,三曰清酒。”郑玄注:“事酒,酌有事者之酒。”因其随时可酿制,故是一种新酒。

事林广记

书名。南宋末年陈元靓编,元人增补。元靓,福建崇安(今武夷山市)人,平生无功名仕历,惟隐居著书。另著有《岁时广记》、《博闻录》。元至顺间建安椿庄书院刻本题名为《新编纂图增新群书类要事林广记》。中华书局据以影印,题作《事林广记》。凡前集十三卷,分十六类;后集十三卷,分十九类;续集八卷,分八类;别集八卷,分八类。共计四十二卷,五十一类。内容广泛,插图详明,是一部民间日用百科全书。书中所录元代资料,如前集卷三《大元混一图》,卷四元代行政建制,后集卷二大元皇帝纪年,卷三大元褒典,续集卷五蒙古字体,卷八蒙古译语,别集卷一、卷二大元官制,卷三大元通制,卷五大元交钞等,均为元人增补,可与史志相参证。另有元泰定二年(1325)刻本,后至元六年(1340)建阳郑氏积诚堂刻本。诸本内容互有详略,卷次亦多有不同。

事律

指汉代《九章律》中“兴”、“厩”、“户”三篇法律。据《晋书·刑法志》,汉初,萧何“益事律‘兴’、‘厩’、‘户’三篇”。《九章律》中的前六篇“盗”、“贼”、“囚”、“捕”、“杂”、“具”,主要是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皆罪名之制也”。后三篇则为调整“户”、“兴”、“厩”方面具体事项而制定的法律条文,故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