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课局

官署名。明代置于地方各县的税务部门。掌一县商业税及财产税的征收。设大使一人,从九品。

税课司

官署名。(1)明清地方征税机构。明初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后改通课司为税课司、局。府称局,县称司。设从九品大使一人,典商贾、侩屠、杂市之常征,汇于府州县。清代沿置,征纳地方店铺牙帖契税、牲畜税、落地税等杂税,隶道府者设从九品大使一人,隶州县者为未入流之大使。(2)清末度支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稽核常洋各关收支、各省商货统税及当杂各税,筹计各省新增税项、烟酒杂捐、机器制造各货税,发给各省田房税契、货商牙帖及一切印花、考核进出口税则,发给关单执照等事项。置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三人。

税课司大使

官名。明清负责地方税收事务之官员。时于府、州、县设税课司,掌征收屠宰、验契、牙侩等杂税。均设大使。府税课司大使从九品,州、县税课司大使未入流。

税课司郎中

官名。清末度支部税课司主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三人,正五品,奏补。掌本司所管事宜。

税课提举司

官署名。元代置,又称宣课提举司。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四月,设江南诸路宣课提举司,掌征收各地课税。十七年六月,因各司设官冗滥,扰乱地方而罢,仅于大都、上都置司。

税粮

唐行两税法后,分夏税、秋粮,税粮名称源于此。元明所征米、麦等实物赋税亦称。元初在中原征税粮和科差。税粮以地、丁为征课对象,收米、粟。灭宋后,江南除秋粮征粟米外,夏税则征木棉、布、绢、丝绵等物;此外还有折征钱钞的。明田赋称税粮。除米、麦、丝、麻、棉外,还征钱钞金银等。行一条鞭法后,大都折征银两。清已不用税粮名称,称钱粮或田赋。

明末清初在台湾实行的一种征税办法。属包税性质。荷兰侵占台湾时开始。其法按番社大小,规定每年税额多少,于每年五月初二,集商人于公所,当众宣布愿(即承包)者,报名承应,所认“饷银”分四季缴纳。商人应后率伙计或委通事到番社贸易,用布帛、盐、烟草、火药,交换耕猎土产,然后用鹿皮交官折饷。社饷数额大则数千金,小亦数百金。

税契钱

税收之一种。亦称印契钱。凡典当、买卖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须纳税于官,称税契。交易双方由地方政府印契过户,按成交契价额纳钱,称税契钱。《隋书·食货志》:“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估四百。……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后代亦多以此为税收之一种。五代后唐天成四年(929),兵部员外郎赵燕即曾上奏条理税契钱。宋开宝二年(969),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明代规定:凡买卖田宅、头匹赴务投税,除正课外,每契本一纸纳工本铜钱四十文。清代则规定:凡典当,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两输税银三分。参见“税契银”。

税契银

清代行税收之一。凡典当,买卖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必须使用布政使司所颁*契尾,交易双方由地方政府印契过户。业户持契赴榷务机关,按成交契价额,每两纳银三分,称税契银。

税钱

又称产钱。宋代特指*两税的夏税钱。两税法夏税以钱为额,故名。一般每亩三四文至数十文,重赋之地亦有达一二百文者。多数以丝帛绵等物折纳,仅少量实纳钱币。北宋南方诸路多据税钱以定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