弢园尺牍

书名。清王韬著。不分卷。系作者与亲友往来书札的汇编。光绪二年(1876)王韬自编和刊印于香港,计八卷。后又编《弢园尺牍续钞》六卷。两书共收书札三百二十四封。1959年汪北平、刘林从上述二书中,选出与韬政治思想有直接关系的一百三十七封信,编成本书,沿用原书名,由中华书局印行。是书内容可印证和补充王氏在《弢园文录外编》中所阐述的改良主义主张。

弢园文录外编

书名。清王韬著。十二篇。系著者客居香港时(1862—1882)所作。光绪九年(1883)出版。自谓“外编者,因其中多言洋务,不欲入于集中也”(自序),以与“内编多言性理学术”(《弢园著术总目》)有别。于西欧各国时事、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多有论述,而于变法自强、兴利除弊言之尤详。认为天下事久而必变,变化之道,“以欧洲诸大国为富强之纲领,制作之枢纽”,破“因循”、“苟且”、“蒙蔽”、“粉饰”、“贪罔”、“虚矫”之弊(《变法》中)。所谓“洋务”,其要“首在借法自强”(《洋务》下)。谓“泰西之立国有三:一曰君主之国,二曰民主之国,三曰君民共主之国”,而以“君民共主”之政体于中国最相宜(《重民》下)。指出洋务派所谓“自强新政”实袭“西法”之“皮毛”,故“终不能一旦骤臻于自强”(《变法》上)。然又谓“孔之道,人道也。人类不尽,其道不变”(同上)。说明尚未完全摆脱“器可变,道不可变”之传统思想之束缚。

绦作

官署名。明代宦官所掌内府衙门之一。隶属御用监,设掌作一员,协同无定员。掌造各色兜罗绒及诸绦绶之类。

掏拓所

官署名。唐安西都护府所属机构。专管水利工程。见库车所出文书。主事者称掏拓使或检校掏拓使;所役使之劳动力,由农户按地亩摊派。

饕餮食人卣

又名虎食人卣。商代晚期青铜器。据传于湖南安化靠近宁乡处出土。现所见有两件,一在日本,一在法国,形制基本相同。通高约32厘米,作猛兽蹲踞状,以两后爪和尾成三支足,前爪抱持一断发跣足、双手高举人形,张口似作吞噬状。卣身饰有龙蛇等纹饰,满衬云雷纹,有提梁,盖上饰一立兽。此卣形制奇特,有浓厚神话色彩,为研究商代艺术和宗教提供了实物资料。

战国楚邑。因位于湘水上游支流洮水之阳得名。在今广西全州县东北。《鄂君启节》铭文:“上江,内入湘,庚,庚阳”,即此。西汉置洮阳县。

逃户

古代对因逃避赋役而流亡外地人户之统称。秦汉以来,历代均有。《魏书·食货志》:“禁网疏阔,民多逃隐。”唐高宗、武则天以后,由于均田户分田很少,赋役繁重,以致“天下户口,亡逃过半”。有的沦为佃农或雇农,有的逃入寺院或城市,还有的进入山林川泽。陈子昂《上蜀川安危事》:“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结为光火大贼,依凭林险,巢穴其中。”逃户影响政府的赋役征派,唐代曾用括实籍外逃户的办法解决此问题,收到一定效果。明初,逃户甚多。洪武二十三年(1390)命查明后押回原籍复业。永乐中改令凡原籍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押回原籍,其余准于所在地收籍。正统元年(1436),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两京直隶府州县,编造逃户周知册,登记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户籍及遗下田地、税粮数目,原籍承担赋役情况,并督令回原籍复业。又定:凡回原籍复业,免赋役一至三年不等,不回原籍者,发卫所充军。若每丁现种有成熟田地四十或五十亩者,许自首告官,准于所在官司收籍。原系军、匠,仍作军、匠附籍,原系民、灶,则俱以民户附籍。清代实行摊丁入地后,按土地征发赋役,使逃户有所减少。

逃人法

清政府惩处八旗户下逃人之法令。为清初一大弊政。清兵入关后,八旗贵族官兵将大量俘掠人口及投充汉人,或作为家内奴仆,或安置旗地从事生产。他们备受凌虐,多离主逃亡,谓之逃人。为保证八旗贵族利益,顺治元年(1644)即申严逃人之令,三年,以逃者日多,复明令严加惩处,对“窝主”刑罚尤重,凡窝藏逃人,处死籍没,罪及邻里,所在州县官亦坐以失察之罪。十一年于兵部设督捕衙门专司其事。讦告之风盛行,无辜民人往往被指为窝主,秋审重犯,半为窝逃。无论官民贫富,人人自危,社会动荡不宁。康熙以后,旗地逐步采用租佃制经营,逃人问题已趋缓和,法令也随之放宽。康熙三十八年(1699),改督捕衙门为督捕司,隶刑部,逃人案件日渐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