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北宋初,以发运使兼提点各钱监。咸平三年(1000),以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另设同提点铸钱事。景祐二年(1035),始置江、浙、川、广、福建等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掌冶炼金属、铸造货币之事。元丰二年(1079),分置虔州(治今江西赣州)与饶州(治今江西波阳)两提点司,分管东南九路。后或合为一司,或分为数司,或由转运使、发运使兼任。南宋置都大提点坑冶铸钱,置使于饶州。另有提辖铸钱坑冶官、提辖措置坑冶官、提举措置坑冶铸钱事等名目。其官署称提点、提举坑冶铸钱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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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点醴泉观
宋代宫观官名。以武官未至横行使臣和内侍两省押班者充任,掌点检本观官物,月终签押簿历。
提点司
官署名。全称开封府界提点司。北宋景德二年(1005)置,掌提辖开封府所属诸县刑狱、兵民,肃清贼盗,兼管仓场库务及沟洫河道之事。设提点、同提点,以朝官以上充任。属吏有勾押官一人,典七人。元丰改制,沿置不改。
提点寺务司
即“寺务司”。
提点岁赐所
官署名。金代属尚书省。掌岁赐、出入钱币之事。由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兼领。
提点所
宋代主管官员带“提点”衔各机构简称。如提点在京寺务所、提点中太一宫所、提点建隆观所等。
提点万寿观
宋代宫观官名。庆历八年(1048)置,以武臣观察使充任。
提点五房公事
官名。北宋前期置,为中书门下属官,总领中书门下五房公事,位在堂后官之上。元丰改制废。
提点刑狱
即“提点刑狱公事”。
提点刑狱公事
官名。即提点刑狱,简称“提刑”或“宪”。北宋开宝五年(972),遣常参官分往诸路,相度田土苗稼,点检采访公事。九年,复遣朝臣至江南道采访。端拱元年(988),于诸路转运司改置提点刑狱,掌本路司法、刑狱,审问囚徒,复查冤案,凡难决疑案与盗窃犯逃而不获者,上奏朝廷,并监察所部官吏,举廉能劾违法。后自置官署,称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宪司。淳化四年(993)罢。景德四年(1007)复置,以武臣为副职。天禧四年(1020)加劝农使,不久改提点刑狱劝农使,以武臣为副使。天圣六年(1028)复罢,八年又置,后又罢。明道二年(1033)再置。熙宁二年(1069),令皆用文臣。南宋初,复参用武臣,孝宗以后又专用文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