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

哲学范畴。始见于先秦,原指不可违反之自然法则,如《庄子·天运》:“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韩非子·大体》:“不逆天理。”又指所谓“禀于自然”之“天性”,《礼记·乐记》:“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郑玄注:“理,犹性也。”宋代程朱理学以之为最高哲学范畴。其所谓“天理”,亦称“理”,为宇宙万物本原,永恒存在之精神本体。二程谓:“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天理云者,这一个道理,更有甚穷已?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这上头来,更怎生说得存亡加减?”(《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又为封建道德规范之总名,与“人欲”相对立,系绝对之“善”。二程谓:“视听言动,非理不为,即是礼,礼即是理心。不是天理,便是私欲。人虽有意于为善,亦是非礼。无人欲即皆天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五)朱熹亦谓:“性即天理,未有不善者也。”(《孟子集注·告子章句上》)并明确以“三纲五常”为“天理”。如说:“所谓天理,复是何物?仁、义、礼、智岂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答吴斗南》)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参见“人欲”。

天理教

亦称三阳教。清代秘密宗教。源自八卦教,属白莲教系统。嘉庆中叶以前流传于直隶、河南、山东一带。信奉“真空家乡,无生父母”八字真诀,教徒朝夕拜诵,每晨朝太阳礼拜,祈免刀兵水火之灾。主要经卷为《三佛应劫书》,宣传三际思想。教徒入教时随力捐献钱粮,称根基钱、种福钱。以八卦名称统率徒众,组织较为严密。嘉庆十六年(1811)以后,天理教首领多次密谋起义,后约定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于直隶、河南、山东同时举义。河南一支因事泄提前起义于滑县,直隶、山东教徒相继响应,直隶一支在林清指挥下且攻入紫禁城,终因寡不敌众被清廷镇压。

天理人欲

宋明理学家关于伦理观的命题。胡宏《知言》认为“天理人欲”同以“性”为本体,原不相离,无先后主次之分、善恶之别。“性”“发而中节”为“善”,谓之“天理”;“发不中节”为“恶”,谓之“人欲”。朱熹深以其论为非,谓“本体实然只一天理,更无人欲”,作《知言疑义》予以驳正。清初学者陈确有“天理正从人欲中见,人欲恰好处即天理”(《瞽言》四)之语,实本胡宏之论。王夫之反对理欲对立,提出“欲即天之理”(《读四书大全说·孟子》)。戴震认为“理者,存乎欲者也”(《孟子字义疏证·理》),揭露理学家“以理杀人”。

天理要论

书名。太平天囯印书。清咸丰四年(1854)刊行。太平天囯宗教宣传读物,分八章,即有上帝、独有一上帝、论上帝名、上帝乃灵、论上帝永在、上帝无度、上帝无不在、上帝无所不能。系据英人麦都思所著《天理要论》(共二十四章)前八章修改而成。

天历(曆)

①亦称太平新历。太平天囯历法。冯云山创制,清咸丰二年(1852)由太平天囯颁行。基本上采用阳历,以三百六十六日为一年,分为十二月,单月三十一日,双月三十日,不置闰年闰月,不计朔望。每月一节、一气,节在月首(如立春、清明、立夏等),气在月中(如雨水、小满、秋分等)。用太平天囯名号纪元,以干支纪年、月、日,与阴历相同,地支中的丑、卯、亥改为好、荣、开;星期顺序依照西法,以二十八宿代表星期符号,删除旧历书中“生、克、吉、凶”等“一切邪说歪例”,认为“随时行事皆大吉大昌”。由于天历每年比回归年多约十八小时,且规定每四十年一加,每月三十三日,是其缺点。咸丰九年洪仁玕修订历法,称“天囯新历”,规定每隔四十年设一斡年,斡年每月二十八日,于是每年平均为三百六十五点二五日,与回归年大致相同。此历法在长江流域一带行用十四年之久。②元文宗年号(1328—1330)。凡三年。

天历(曆)镇兵之变

元代中叶发生在云南的变乱事件。为泰定帝死后,两京争位战争的余波,由拥护上都一派的诸王秃坚等人所发动。天历二年(1329)三月,诸王秃坚等逐云南行省丞相也儿吉尼,至顺元年(1330)正月,复与万户伯忽、阿禾等陷中庆路(治今昆明)叛。后秃坚自立为云南王,伯忽为丞相。乌撒(今贵州威宁)土官禄余、罗罗斯(今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土官撒加伯及滇东北诸土官皆应之。元政府立调四川、湖广、江浙、河南、江西、陕西诸省兵,分路进讨。禄余联合诸土帅欲攻顺元。撒加伯等约结西番欲据大渡河攻建昌。元军于乌撒战败禄余军。撒加伯攻建昌,亦败。十一月,元军在马龙州(今马龙县)又败伯忽军,追杀伯忽等。十二月,元镇西武靖王搠思班军击败阿禾蒙古军,擒斩阿禾,克中庆,遂复行省治。二年正月,乌蒙、东川、益良诸土军皆降。诸省军大部始撤。不久东川路总管普折兄那具又叛,将击罗罗斯。禄余亦攻顺元路。元军进讨,双方互有胜负。三年二月,禄余降,云南遂定。

天津日本租界条款

清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三日(1898.8.29)直隶海关道等与日本驻天津领事在天津签订。共十四款,附有“另立文凭”二款。主要内容为:允日本在天津设立专管租界,划定界址;界内房屋照付时价,公平收买;另付住户迁移费十两,土地按每亩每年大钱一千文计;租界沿岸中国关、厘两局照旧留存,漕米船、官船、货船及原有巡船,准其停泊。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

清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898.11.4)天津地方当局与日本驻天津领事在天津签订。共九款,另附“续立文凭”。内容有中国在租界内自筑道路,归两国共管;船只所载货物照章在税关、厘卡查验;日本商人不得在此修筑码头;允日本在租界内设巡捕房,两国在预备租界内设“会缉捕局”,襄助华官,但不得设火药、炸药厂及收藏各种引火物。

天津圣道堂学馆

学校名。清同治十一年(1872)由外国传教士筹设,专门招收生徒学道,以备他日传教之选。生徒以年少殷实信主又读书识字者为合格,所学课程以新旧约圣经为主,中国经书诗文次之。每日进馆先行聚祷诵经,由牧师或传道先生主讲。教读先生为信教多年者,讲解信心德行重于文艺,且督促生徒记诵所读之书,越日考查功课。对进馆超过一年的生徒,要细予审查,再与其家人订立约据,毕业后听凭分派,不谋教外生理。

天津水师学堂

学校名。清光绪七年(1881)七月直隶总督李鸿章参酌西国成规创建,以造就海军人才为宗旨。吴仲翔(原福建船政提调)任总办,严复任总教习。聘英国军官为教习,另设汉教习教经史。考收本籍或客籍良家子弟年在十三岁以上、十七岁以下,读过两三经、能作小讲半篇或全篇者入学肄业。学制五年,四年在堂学习,一年上练船实习。分设驾驶、管轮两科,学堂课程有英国语言文字、地舆图说、算学至开平立诸方、几何、代数、三角、驾驶、测量天象、推算经纬度诸法、重学、化学格致及汉文。练船实习课程有教练大炮、洋枪、刀剑、操法、药弹利用、上桅接绳、用帆诸法及一切船上应习之技艺。经大考毕业后,分往北洋海军任职,或选派出国深造。学生限额一百二十名,常年经费四万五千两,由海防经费内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