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刺,谓递呈书有姓名之奏文。东晋司马睿称帝,一反以往诸帝初即位时率赐民爵一级的惯例,仅赐诸吏投刺劝进者加位一等,民投刺者皆除吏,凡二十余万人,时人称之为“投刺王官”。名虽为官,实乃乌有,其多数并未授职,仍是“更充征役,复依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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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供验到
清制,凡赴吏部候选、候补官员,均须取具本旗都统、本籍或原住省分督抚咨文。汉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以下还需取具同乡六品以上京官印结,到部投供验到。到部之员,均令书写履历单呈交查校,谓之投供;投供之员,尚需书写本人官衔、姓名一纸,呈交文选司,称职揭;候选、候补官员到京后,即赴吏部报到,并呈交咨文、印结和履历单,吏部主管官员验其文结、年貌等,称为验到。
投壶
周代贵族宴飨时的游戏之一。游戏的工具是箭和壶。箭用未去树皮的柘木或棘木制成,长短视投壶的场地而定:室中,用两尺箭;堂中,用两尺八寸箭;庭中,用三尺六寸箭。壶是颈长七寸、深五寸、口径二寸半的长颈大肚壶。壶和投掷者之间的距离为“二矢半”;室内为五尺,堂上为七尺,庭中为九尺。游戏时,游戏者每人持四支箭,依次向壶中投箭,以箭头先入壶者为中。如一方连续投箭,虽入亦不算中。以投中的多少决定胜负。胜方酌酒,负方饮之;且为胜方立一“马”(马形筹码),立马为一局的终结。倘一方三局二败,其所立之一马即拨归对方。得三马者饮庆贺之酒,游戏告一段落。见《礼记·投壶》。春秋时已有此戏,战国时甚为流行。
投书
刑法名目。即投递匿名诽谤的书信。《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谳之。”《晋书·刑法志》:“改投书弃市之科。”
投税
明代税收用语。客商按官府所定时间及则例纳税,官府发给官券,以为凭证。其后方许发卖货物。
投下
元代诸王、驸马、勋臣所属的人户。词源于辽之头下,元代称投下,或作头项,蒙古语称爱马。元太祖建蒙古国,将被征服民分赐给诸弟、诸子、驸马、功臣;后用兵中原和西域,又将俘虏带回草原,作为各自的私属,形成若干投下。投下人平时向领主纳赋服役,战时由领主率领出外作战,如进军河南灭金时,史载有十七头项,也称十七投下。由于中原人不适应草原的生产和生活,投下领主又将俘虏寄留于各州县,派人管理。元朝陆续专设官府,有本投下人匠总管府之类各种名目。从太宗开始,曾几次在中原括户,并将人户按州县分封,每五户应向领主纳丝一斤。因为这类人户集中在固定的州县,故又有汤沐邑、五户丝分地之称。元平江南,又将江南各县人户分赐给各个贵族,向领主纳钞。无论是漠南北、中原、江南的人户,凡属某领主所有者,通称某投下或某位下,由领主世袭继承。漠南北投下事务由领主自理,中原投下事务由朝廷派官治理,由领主派达鲁花赤监收应纳五户丝。
投献
明代农户逃避赋役之方法。农户因不堪国家赋役苦累,将土地投献给官豪势要,并为其佃户,以求存活。
投子
即“骰子”。
骰子
传为三国时曹植所造,取投掷之意,曰投子。因用玉制作,又称明琼。初为两颗,作正方形六面体,各面分别刻一、二、三、四、五、六之数。投掷时以面上数决胜负。若同时出现“四”,曰“重四”,最贵胜。相传唐玄宗与杨贵妃彩战不利,唯得“重四”则可转败为胜。玄宗掷而呼叫,骰子宛转良久而成“重四”,大悦,乃命高力士赐“四”着绯,故“四”为红色。因见色数为胜负,乃有色子之名。晚唐李郃撰《叶子格》,改用六颗,并多用骨制作,遂称骰子。
石
古矿物、金属名。有两义:(1)三国至六朝时主要指黄铜矿(CuFeS2)、黄铁矿(FeS2)一类金黄色矿物。(2)南朝梁至宋元时又指铜锌合金(黄铜)。梁宗懔《荆楚岁时记》、明末清初方以智《物理小识》都曾提及。作为黄铜的石又包括真和假两种,程大昌《演繁露》认为,真、假皆是金属,真是天然自生者,假是赤铜入炉甘石炼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