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陀军

元代闽浙地区农民起义军称号。至元十五年(1278),浙东庆元(治今浙江宁波)起义军以此为号。二十年,福建黄华起义,军士剪发文身,也以此为号。头陀,佛教苦行的一种。农民军以此为号,当是取苦行之义。

头围

一作头围堡(街),即今台湾宜兰县东北头城镇。清嘉庆元年(1796)漳州人吴沙率移民在此垦殖成第一个土围,称头城。后改称头围。噶玛兰厅所属巡检司和宜兰县丞驻此。

头下军州

头下又作投下。辽代对外作战,诸王、外戚、大臣和诸部可以私军从征,所获俘虏,即归诸王、外戚、大臣和诸部所有,加以私奴,建立头下军州。大者称节度州,小者称刺史州。节度使由中央任命,刺史以下则由本主任命。头下军州税收,除酒税外,概归本主所有。《辽史·地理志》:“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横帐诸王、国舅、公主许创立州城,自余不得建城郭。朝廷赐州县额。其节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皆以本主部曲充焉。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贾之家,征税各归头下;唯酒税课纳上京盐铁司。”又云:“以征伐俘户建州襟要之地,多因旧居名之;加以私奴置投下州。”《百官志》四:“其间宗室、外戚、大臣之家,筑城赐额,谓之头下州军。”综合《辽史》和《契丹国志》记载,可考知的头下军州约四十个。头下军州外,还有较小的头下军、城、堡等。辽宋澶渊之盟前,头下军州较多,以后逐渐减少。到元代,头下军州不置节度使,成为诸王的分地或勋臣的食邑。

头项

①西夏军事组织。各部族首领所将本部兵为一溜,八溜为一头项。②蒙古时期,自大汗以下,诸王、驸马、大将,凡自领一部者称为头项。如灭金时,围汴京(今河南开封),宋、金人记载称其各路军马将帅共有十七头项,或作十七投下。参见“投下”。

头役

明清时期,府、州、县署衙役的敬称,口语或称之为头翁。

头鱼宴

辽帝在春捺钵凿冰钓鱼,头鱼由辽帝亲自用绳钩(带长绳的鱼叉)捕取,与群臣欢宴,称为头鱼宴。

头子

又称头引,宋时官方文书的一种。官员差出或赴任,有走马头子,可乘递马。官吏向商人购物,不即时付钱而给头子作债务凭证。

头子钱

唐宋官府征收租赋和支付钱币时的附加税。其制始于唐,抽取于民,以补公用。《唐敕修文宣庙牒》:“摧破处,量破仓库头子钱修葺。”至五代时已很普遍,如后唐天成二年(927),户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纳钱八文,以三文作仓司吃食补衬;长兴元年(930),见钱每贯七文,秆草每束一文;后汉隐帝时,旧制钱出入皆以八十为陌,三司使王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陌外又取头子。至宋,头子钱之征收与使用渐有规制。开宝六年(973),为弥补仓耗,令川、陕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匹收十文,丝绵一两、茶一斤、草一束各一文。所收钱,一半纳官,一半公用。后推广各路,所收均需缴入官库。神宗时规定,役钱每千文征收五文,此后不断加重。南宋高宗时,明令将头子钱从每千文征收十三文提高到四十三文,孝宗时达五十六文。北宋末至南宋,又行*经制钱,凡公家出纳均收头子钱,并不断增加,成为经制钱的主要来源。

投充

清初弊政之一。顺治二年(1645),摄政王多尔衮下谕,允许各旗招收贫民供役使。皇室及八旗贵族官僚遂大量逼民投充,一时形成近京数百里内,不论贫富,相率投充。法令规定,投充人即系奴仆,本主可以买卖。投充人成为满族奴仆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充地

清初在京畿圈占土地,安置东来八旗官兵。一些汉族地主为求得政治庇护,带地来投。其所带田地称投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