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隋开皇六年(586)置,为从六品散官,番直出使监检。大业三年(607)罢。
作者: chen1admin
屯氏河
黄河下游故道之一。西汉元封二年(前109)堵河水决口瓠子以后不久,又于馆陶县(今属河北)北决,分为屯氏河,流经魏郡、清河、信都、勃海四郡,约在今东光县境归入正流。全长一千五百里。因广深与黄河正流相等,时人不分主次。故《汉书·地理志》金城郡河关县下记河水、魏郡馆陶县下记屯氏河,并作“东北至章武入海”。屯氏河与黄河正流分水达七十年之久,使兖州以南六郡无水忧(《汉书·沟洫志》)。至永光五年(前39)河水又在灵县鸣犊口(今山东高唐县南)决口,屯氏河遂淤绝。《水经注》中仍有屯氏河故渎,下游又支分为屯氏别河故渎,别河又支分为南、北二故渎入海。这些故渎当系永光后决徙所形成,具体时间无法详知。其流经地大致在今山东、河北两省接壤一带。隋炀帝开永济渠,其在今山东境内一段(即今卫河),一部分即利用屯氏河故道修浚而成。
屯守备
官名。清代土官名号之一。武职。设于四川省。正五品。管所辖之兵士,受地方武官约束。世袭,其承袭事隶兵部。
屯守备制
又称土屯制。清乾隆十七年(1752)废杂谷土司,在其地南部杂谷脑、乾堡、上孟董、下孟董、九子寨内,设屯总土守备,以投降头人充任,简称“五屯”。土屯制寓兵于农,屯民平时务农,战时为军。屯内土地由守备分给屯兵耕种,其收入除作为饷粮外,还须交纳正粮。屯内土地禁止买卖。屯守备名义上不管民事,但仍利用特权役使屯民,其残酷有如土司。清末,土屯制发生变异,九子寨土地已能买卖,地主出现,屯民所纳正粮亦改折色;地主经济渐占上风,然土屯制之名未改。
屯田
①亦称屯垦。即对田地所行之有组织垦种。西汉以来,历代为解决军粮供给、军费开支及补充国库储备,多组织兵士、利用人犯或召募农户垦种。主要采取军屯和民屯两类形式。军屯即以军事组织形式由军兵及其家属进行屯种,民屯即以民户为主体之有组织屯种,其中包括一般民户屯种及罪犯屯种。此外,明代尚有商屯记录,即由商人招募农户所行之屯种。民屯始于西汉文帝十一年(前169),募民垦北方边郡。军屯始于武帝元狩四年(前119),以军兵五六万于西北屯垦。后历代多沿其制,至设专门机构管理屯田事宜。唐宋时,称军屯为屯田,民屯为营田。金元屯田甚盛,元代除军屯、民屯外,并有军民混合屯田,分隶枢密院各卫、大司农司、宣徽院及行省。明代掌于工部屯田司。清沿明制,而屯田规模更大,有旗屯、卫所屯田、民屯数种,乾隆间,又设新疆屯田、回屯等,后因裁撤卫所,仅于漕运各地、甘肃、安西一带,新疆及湖广、云贵等地保持一定数量屯田。光绪二十八年(1902),因改漕运为海运,裁撤屯卫弁丁,屯户将所占田地纳地价于官,报明税契,听其管业,漕运屯田废罢。历代所行屯田,组织性强,耕地面积大,便于水利建设,变大片荒地为良田,对当时减轻农民负担、恢复发展生产、开发边疆起到积极作用。详“军屯”、“民屯”、“商屯”、“营田”、“卫所屯田”、“旗屯”等。②官署名。即“屯田曹”、“屯田司”之简称。参见“屯田曹”、“屯田司”。
屯田部
官署名。明代工部属部。洪武六年(1373)置。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四人。十三年,改名屯部,减主事二人。掌屯种、抽分征商、薪炭、夫役、坟茔之事。二十九年,再改屯田清吏司。
屯田曹
官署名。(1)尚书省六曹之一。西晋置,掌管全国屯田事务,以尚书为长官。太康中改称田曹。(2)尚书省诸郎曹之一。西晋置(一说三国魏已置)。掌管屯田事务,以郎(郎中)为长官。东晋省。南朝宋、齐以民部郎中兼理屯田事务。梁复置,隶左民尚书。陈沿置。北魏亦置,一说隶仪曹尚书。北齐沿置,掌籍田及诸州屯田事务,隶祠部尚书。
屯田都使
官名。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564)以沿边城守之地,可垦殖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一子使当田五十顷,岁终以其所入多少为考课。
屯田都尉
官名。东汉末及三国魏、吴置。主屯田事务。一说即典农都尉。
屯田校尉
官名。西汉武帝置,掌西域诸屯田。自张骞通西域,李广利征伐大宛之后,轮台、渠犁皆有屯田卒数百人,置使者、校尉领护之,以给外国使者。后车师、乌孙、焉耆等国皆有屯田,亦以校尉领护。神爵二年(前60)置西域都护后,诸屯田校尉皆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