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观
中国古代哲学关于伦理道德和物质利益相互关系的理论。“义”是一种道德规范,指思想行为适宜,符合一定的标准。“利”主要指物质利益和功利。所谓“义利之辩”在中国哲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的义利观首先把义和利对立起来。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但又不完全否定利,主张“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同上书,《宪问》),以义统利。孟子从右边发展孔子的义利观,强调“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但在主张仁政基础上又重视老百姓的起码的物质利益,即所谓“制民之产”,给老百姓一定的私有财产(“恒产”)。他认为:“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同上)老百姓如果没有一定的私有财产,就不会有一定的道德信仰。荀子从左边发挥孔子的义利观,认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荀子·大略》)二者都不能否定。但也主张“以义制利”(同上书,《正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同上书,《荣辱》)。重义轻利是儒家义利观的基本特点。与儒家相反,墨家持功利主义的义利观,认为“义,利也”(《墨子·经上》),“义可以利人”(同上书,《耕柱》)。法家则以功利否定仁义。韩非认为,人性“好利恶害”(《韩非子·难二》),“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同上书《奸劫弑臣》),“先王之仁义,无益于治”(同上书,《显学》)。这是彻底的功利主义。西汉董仲舒发展孟子的义利观,主张“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程朱理学以理解义,坚决反对功利,主张“存天理,去人欲”。南宋唯物主义者叶适说:“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学习纪言序目》)清代颜元肯定义利是统一的,认为“盖正谊便谋利,明道便计功”(《颜习斋言行录》卷下)。戴震更认为:“理者,存乎欲者也。”(《孟子字义疏证》卷上)。对待义利的态度,是衡量中国历史上的哲学家是进步的或保守的一个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