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不剌因(?—1533)

或译伊巴哩、亦不剌、亦卜剌、尾白儿等。明代畏兀儿近族乜克力部人。蒙古永邵卜部领主,称太师。正德初年,因弑杀达延汗次子五路士台吉而遭达延汗征讨,战败,逃往青海。达延汗死后,曾与博迪阿拉克汗和好。后为麦力艮、俺答汗所败,死于哈密。

川县

唐武德四年(621)分汉阳县置。以水为名。治今湖北汉川市西南叶集。属沔州。其后移治今汉川市西北刘家隔。北宋太平兴国二年(977)改为义川县。

议政王大臣会议

又称国议。清初满族贵族参预国政之政治制度。始于清太祖努尔哈赤筹建后金政权之际,时特置议政大臣(即理政听讼大臣)五人佐理国事,与诸贝勒每五日集朝一次,协议国政,公断是非。天命七年(1622)后,实行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制。十一年九月,皇太极嗣位,为加强君权,分散诸王贝勒权力,命八旗总管大臣(固山额真)均参加议政。后又将议政范围扩大到贝子,定每旗各设议政大臣三人。此后,议政制度逐渐成为王大臣共同辅政的一种形式。顺治元年(1644),于内廷设议政处,以为议政王大臣的办公处所。其议政形式有两种:一是廷议,即凡军国重务不由内阁票发者,由议政王大臣“坐中左门外会议,如坐朝仪”;二是交议,即凡奉旨交议政王大臣会议的事件,由内阁转交议政处,王大臣共同会议后核奏。雍正年间成立军机处后,重要军国大政皆由军机大臣承旨遵办,王公大臣议政制度遂废。至乾隆五十六年(1791)正式取消。

议政贝勒

指清入关前非旗主贝勒而参与议处国政者。后金天命七年(1622)后,实行八贝勒共治国政之制。八贝勒即八旗之旗主贝勒,又称主旗贝勒。此外,非旗主之贝勒,亦有参与议政者,是为议政贝勒,如德格类、杜度、阿巴泰等。

议长

官名。清末各省咨议局长官。详“咨议局议长”。又,内阁总理大臣于会议时充当议长。

议章

唐律规定,*八议中人物犯死罪的审议制度:先将其所犯罪行及其应议之状(属八议中某一条),上奏都堂(尚书省办公处)会议,决定如何处理后,再上奏皇帝,最后裁决。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但犯*十恶者不得援用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