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马

明政府按时派遣公侯伯或驸马、御史会同太仆寺官员等检查军民喂养、领用之各种官马,按标准办理准予表解等手续,印烙标志;并根据喂养、领用情况,对有关军民及管理马政官员,分别加以奖惩。

印历(曆)所

官署名。北宋初置,隶司天监,掌占验历法,印造历书。神宗元丰改制后,改隶秘书省太史局。置历生一人。

印卷官

官名。科举考试中特设之官,负责置办考卷。清制,乡、会试试卷分别由各省布政司、礼部遣专员按规定格式印制。试卷后面用印卷官戳记,以凭稽考。

印卷

贡举考试考校试卷的一种方法。五代后唐明宗,命举人在礼部试前五日内向贡院交纳试纸,加盖官印。宋袭此制,举人应试前,将家状、试卷投纳贡院,在卷头和卷身接缝处加盖礼部墨印。淳熙五年(1178)起,又在卷头背缝斜盖长条朱印,横贯家状和程文,以防贡院官吏作弊。

印经院

官署名。北宋太平兴国八年(983)置,属鸿胪寺,掌刊印佛经。熙宁四年(1071)废。

印经提举司

官署名。元代置,掌刊印佛经等务。设于延祐元年(1314)。三年,升为广福监;五年,分出延福监,皆正三品。至治元年(1321),广福监降为广福提举司,延福监降为延福提举司,皆为从五品。

印结

清制,凡由外省来京城考试及捐官等事,皆须同乡京官为之具保结,其上盖以六部印。保证文书称结,盖印之结称印结。

印江长官司

土司名。明洪武五年(1372)改元思印江(一作思功江)等处长官司置。长官张姓,明初以从征三十六洞苗蛮功授职。弘治七年(1494)以罪废,割其地置印江县(今属贵州),只留木村诸寨由张氏以土县丞领之。

印花税

亦称印税、暗税、银钱税,清末颁行的捐税之一。即国家对商事、产权行为(包括财产创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等)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故名。1624年创自荷兰,各国相继仿行。由国家印制不同面值的印花税票,令民间购买,贴于各项契约、债券、合同、执照、发票、收据、帐单、货单、汇票、期票等单据上,以作纳税之凭证。大致分为两类:一于民间财产、货物权利之转移,贴用印花税票以为确证;一于民间应行纳税之物,贴用印花以代交纳现款。中国向无此税。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有人建议仿行,以增加财政收入,偿付《马关条约》赔款。二十七年,刘坤一、张之洞亦曾联名建议推行。次年,直隶总督袁世凯试办,旋即停罢。三十三年,度支部制订《印花税则》十五条和《印花税办事章程》十二条,并设印花税局,派员管理印花事务。由度支部印制印花票赭色二十文、绿色一百文、红色一千文三种。次年饬令天津试行,宣统元年(1909),饬令各省一律推行,但各地商会多不遵办。中华民国建立后,重新创制印花票,颁行全国。

印花

粘封公文的凭证。清代奏折文书经朱批并由军机处抄录副本后,原件应交兵部发回具奏人,例由兵部封固,加盖印信,以示慎重。军机处奉旨寄发的机要公文,除钤盖军机处印信外,也须由兵部加固盖印递发。乾隆三十一年(1766),因寄发公文均要到兵部盖印,往返费时,遂奉旨由兵部预将印信钤盖在白纸片上,存贮军机处,寄递公文时用以粘封。此种盖有兵部印信的纸片,称为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