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明代内府贮库之一,隶内官监。设宦官管理。收存营造宫殿、陵墓等物料。
营造法原
书名。清姚承祖撰。一卷。著者据家藏秘籍和图册于民国初撰,为苏州工业专科学校建筑科讲稿。1937年由张至刚改编脱稿。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张氏再整理增订,1959年建筑工程出版社出版。1986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再版。记述地面、木作、装折、石作、墙垣、屋面、工限、园林、杂俎(塔、城垣、灶)等营作法。有表现建筑及构造的照片一百一十二幅、插图十六幅、图版五十一幅。书中所记住宅、祠庙、泊岸、量木计围诸法系官书所未有,可补官书不足;营造法上承北宋下至明清。为反映江南地区传统建筑技术的专著。
营造法式
书名。北宋熙宁年间,为核定建筑的设计、结构、用料和施工方法,由将作监编修,元祐六年(1091)成书,作为关防土木工程工料的法规。但因缺乏用材制度,以致工料太宽,关防无术,绍圣四年(1097)又由将作少监李诫重编。元符三年(1100)成书,崇宁二年(1103)刊印颁行。共三十四卷,加上看详一卷,目录一卷。正文共三百五十七篇,三千五百五十五条,内容分五部分:“总释”,考证诠释四十八种建筑物或建筑构件的名称来源、历史沿革;“制度”包括建筑物各个部分的设计规范,各种构件的权衡、比例的标准数据、施工方法和工序,用料的规格或配合成分;“功限”详细列举各种工程所需的制作和安装的单位工作量;“料例”规定使用材料的限量;“图样”形象展示了各种建筑蓝本。此书关于建筑的设计、施工、计算工料等方面的记叙相当完善,并详细说明了“材份制”——古代建筑设计的一种完善的模数制。是中国现存最早、内容最丰富的建筑学典籍。
营造案
官署名。北宋元丰改制后工部置,掌营缮、制作事。由工部郎官参领。
营运钱
宋代划分户等的依据之一。宋制,城市坊郭户*家业钱,除房地产等固定资产外,官府对店铺、质库等类流动资产还估算营运钱,并据以划分户等和分摊赋税。营运钱的估算,比房地产等更缺乏固定标准。南宋时,臣僚上言,即有“浮财营运,尤为民蠹”之说。
营援
即“荣将”。
营阳郡
三国吴甘露元年(265;一作宝鼎元年,266)分零陵郡置,以在营水之阳得名。治营浦县(今道县东北),属荆州。后废置不常。东晋穆帝后定置,改属湘州。辖境相当今湖南道县、宁远、新田等县地。梁移治今道县西四十里营山下,天监十四年(515)改为永阳郡。隋开皇九年(589)废。
营务处
官署名。清末地方督抚置。因督抚统兵,多增募军队,故置此。负责办理军营行政。处设总办、会办等职。多以道、府文官充任。
营王
元代诸王封号。授兽纽金印。至大元年(1308),云南王也先帖木儿进封。
营田使
官名。唐始置于有屯田之州。如以节度使兼,则有副使、判官各一人,节度使罢秩则留营田印以郎官主之。诸军万人以上有营田副使一人。开元十五年(727),朔方五城各置田曹参军事一人,专莅营田。宋代不常置,掌营田事务。有营田大使、招置营田使、营田副使、制置营田事等名目,以宣抚使、转运使、知府、知州、通判等兼任。南宋初,都督、宣抚使、镇抚使等于本府司另设提举营田公事、措置营田官、同措置营田官,或专设提领江、淮等路营田公事。其官署称营田使司、营田司,亦有专置营田务者。元末朱元璋置都水营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