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枚氏

官名。《周礼》谓秋官司寇所属有衔枚氏,设下士二人及徒八人。掌大祭祀时禁止喧闹。

厢官

宋初,京师开封府置四厢都指挥使,分管所辖城厢地区烟火盗贼等事,答罪以下可自行处分,当时称为厢主。神宗熙宁三年(1070),置勾当左右厢公事所,命京朝官曾历通判、知县者四人分管京城四厢,凡民间斗讼贼盗杖六十以下者可专决,民间称为都厢。南宋临安城内外分南、北、左、右四厢,各置厢官,处理民间诉讼,分使臣十人缉捕在城盗贼,后废城内两厢官,仅城外置两厢。

象胥

官名。《周礼》谓秋官司寇所属有象胥。旧注谓“通夷狄之言曰象;胥,其才能者也。”象胥实即译员,兼掌接待少数民族使者。依“蛮夷闽貉戎狄”六“翟”(即“狄”,亦即方面),各设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及徒二十八人。北周亦于秋官府设象胥中士、下士,相当于西汉的九译令、北魏的方译博士。

野庐氏

官名。《周礼》谓秋官司寇所属有野庐氏,设下士六人及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掌从国都通达四畿的道路,使之畅通,并接待保护宾客,查禁沿路犯法与可疑之人。北周亦于秋官府设野庐中士、下士。

推官

官名。唐节度、观察、防御等使僚佐中有推官,掌勘问刑狱。宋各州府皆置推官,小州或缺,冲要之州推官由中书省奏报皇帝,直接任命,不经吏部选授。元、明与清初各府仍沿置,后废。

推事

一、宋大理寺推丞、评事二官的省称。二、官名。清末改革司法,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都设推事,担任审理案件之职。大理院推事正五品;京师高等审判厅推事从五品,外省正六品;地方审判厅推事,京师从五品,各地从六品;初级审判厅推事,京师从六品,各地正七品。民国沿设,大理院(国民党政府时期为最高法院)推事简任,余均荐任。

推事使院

唐武则天时官署名。设于都城丽景门内,命周兴、来俊臣推究大狱,用酷刑推勘审问,时称“新开狱”。

推丞

官名。宋属大理寺右治狱。元丰二年(1079)置。掌审理京师百官或皇帝特旨审问刑狱及追究百物。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设大理院,于主官正卿、少卿之下,置推丞二人,一主刑科,一主民科,秩正四品。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时期,沿设大理院。大理院的民刑事处,分民事科与刑事科,各有推丞一人。以下的民事一至四科与刑事一至二科,则各设科长。推丞在审判工作中,兼任庭长。民国推丞为简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