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法

东汉桓帝时制定的回避规定。《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李贤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按原定办法只说“不得对相监临”,所限仅为同等官职,如甲郡人任乙郡守,则乙郡人不得任甲郡守,桓帝时的三互法扩大限制范围,故有选用艰难的情况。该法的详细规定,史载不详。

三司会计司

宋官署名。熙宁七年(1074)置。熙宁七年(1074)置,掌总核国家财赋,以宰相提举,次年废。

三司开拆司

宋三司所属机构。掌接受皇帝宣敕及诸州申报文书,发放以付盐铁、度支、户部,兼掌发放、审查、催促、处理有关机构文件。

三考

官吏考绩制度。三年一考,九年三考,按结果决定升降奖惩。汉以后,各朝一般均采三考制。又科举制度中的乡试、会试、殿试亦统称“三考”。

三司使

官名。唐以刑部尚书或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卿共同审理大狱,称三司使。皇太子监国时,太子詹事与左右庶子亦称三司使。唐中期以后,以盐铁使与度支使、户部使分掌租赋、财政收支与盐铁专卖,亦称三司使。五代后唐三成元年(926),以宰相专管盐铁、度支、户部三司。长兴元年(930),置三司使。北宋沿置,为最高财政长官,掌全国钱谷出纳,均衡财政收支,号称计相,位次执政官,而恩数廪禄相当于参知政事与枢密使。元丰改制,废三司使,并其职入尚书省户部。

三口通商大臣

清官名。咸丰八年)1858)、十年(1860)、《天津条约》、《北京条约》订立后,为适应北方沿海通商口岩开放的形势,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设立三口通商大臣,办理天津、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三口通商事务,管理天津关税。同治九年(1870),天津教案后,改由直隶总督兼任,并改称北洋通商大臣。

三司受事

唐制,御史台侍御史在朝堂与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共同接受免讼案件,称为三司受事。如属重大案件,则皇帝诏令尚书省刑部与御史台、大理寺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三老

乡官。掌教化,战国魏已有三老。秦置乡三老,汉又增县三老。《汉书·高帝纪上》:“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东汉时又有郡三老,见《后汉书·王景传》。

三吏

西周、春秋时对三公或三卿的总称。《逸周书·大匡》:“王乃召冢卿、三老、三吏、大夫、百执事之人,朝于大庭。”孔晁注:“三吏,三卿也”。《左传·成公二年》:“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王弗见,……王使委于三吏。”杜预注:“三吏,三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