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隋炀帝置,有奉御二人,正五品,直长四人,正七品,另有掌辇六人,掌舆辇、伞扇。其职汉、魏、晋均属太仆属官车府令,东晋隶尚书驾部,南朝由车府、乘黄令丞掌管,北魏、北齐由由乘黄、车府兼掌。隋初仍之。炀帝始另建尚辇,为殿内省六局之一。唐隶殿中省,宋仅存空名,职事归辇院。徽宗一度重建,钦宗时废。
分类: 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审官院
官署名。宋太宗淳化四年(993)置。掌朝官与京官考绩,分别拟议其职任,建议皇帝任命。金承安四年(1199)至大安二年(1210),亦曾一度设置,掌奏驳任用官员不当。
审录司
官署名。清末法部的一个司,设郎中四人,内一人规定由宗室担任,员外郎四人,及主事等官。掌朝审(每年霜降后,刑部将在押重犯各案,摘要造册,送九卿等官审议,再由皇帝裁定。法部建立,此项工作移法部审录司办理)录囚,覆核大理院、审判厅刑名,兼稽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察哈尔左翼案状。清旧制,刑部分省设司,各掌所分之省的刑名。法部沿袭,由审录、制勘、编置、宥恤四司分任其事。
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各级审判机关除最高的大理院外,分称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高等审判厅为省级的审判机关,设厅丞、推事、典簿、主簿、录事。地方审判厅设于较大城市,设推事长、推事、典簿、主簿、录事。初级审判厅设于各用劲,设推事、录事。京师三级审判厅,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各省陆续设置,至清亡为止,距普遍设置尚远。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时期,仍用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之名,主官改称厅长(京师审判厅沿用厅丞之名,至民国五年1916年2月改名,次设庭长、推事为审判官,改典簿、主簿为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仍旧。惟浙江省于民初一度改用县法院、地方法院、省法院,附设检事厅,执行检察事务,不久即照统一规定,改设审判厅、检察厅,三年(1914),政治会议修改约法,决定废除初级审、检二厅,改由地方判厅设立简易庭或地方分庭,受理民刑案件,其未设厅的地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民国党政府合审判、检察二厅为法院,主官称院长,余如旧。
审刑司
明官署名。洪武十四年(1381)置,设左右审刑各一人,左右详议各三人。掌详议大理寺所理之刑。十九年罢。
审刑院
宋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二年(991)置。掌覆查大理寺所断案件,由知院官与详议官提出意见后,报告中书,奏请皇帝决断。宋神宗元年三年(1080)并归刑部。
实缺
清制,以额定官职经正式任命者为实缺,委派署理者为署缺。
实业部
官署名。民国元年(1912),南京临时政府始设。受大总统管辖。主官为总长、以次长为佐官,设农政、工政、商政、矿政四司。北洋政府改设农林、工商二部,分掌有关事务。二年,又合为农商部。十六年,北京军政府分农商为实业、农业两部,实业部分劝业、商务、矿政三司,职权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实业部不尽同。
事材场
宋官署名。属将作监。掌计算材物,事先加工,以供内外官署营造需用。
尚药局
官署名。秦、汉起,历代都有太医令、丞,为主医药之官。东汉章和(87-88)后,又有尝药监,由宦官任职。后置废载不详。《魏书·官氏志》列有此官,从五品下,是否宦官不明。北齐门下省辖有尚药局,设黄御及丞各二人,总知御药事。典御为五品,尚药丞从七品,下有侍御师、尚药监各四人。隋初,尚药局仍隶门下省。炀帝改为殿内省六尚之一,改典御称奉御,下设直长、侍御医、司医、医佐员。唐隶殿中省,奉御为正五品下,直长为正七品上,掌和御药、诊视。皇帝服药前,奉御先尝,殿中监、皇太子依次尝毕,然后奉上。宋殿中省六局仅存空名,徽宗时曾重建,钦宗时即废。金、元尚药局隶宣徽院。以上各朝尚药局外,均另有太医院(署)。金太医院、尚药局同属宣徽院,同时又有御药院。尚药、御药之职同,惟御药院提点、直长等官由亲信内侍充当,与宫廷关系更加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