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名。北魏道武帝置。侍直左右,任出纳诏命之职。除鲜卑本族外,只用代郡、上谷、广宁、雁门四郡民中年长有器望者充之。孝文帝改制后无此官名。二、北周建德三年(574),改军士称侍官。《隋书·食货志》记此事,作建德二年,误。当时制度,应募为兵者,”除其县籍”(《隋书,食货志》),即不属民户编制度,可免除本人的租庸调和杂儒等负担。
分类: 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尚衣库
宋官署名。属殿中省。原名内衣库,大中祥符二年(1009)改尚衣库。掌皇帝所用驾头、衮冕、镇圭、袍服、伞、扇等物。监官二人,以内侍、三班使臣充任。
侍极
唐官名。龙朔二年(662),改散骑常侍为左右侍极。咸亨元年(670)十二月,复原名。
尚仪
官名。隋文帝所设女官“六尚”之一,员额三人,掌礼仪教学;辖司氏三人,掌音律之事;典赞三人,掌导引命妇朝见。炀帝建尚仪局时为主官,辖司籍,掌经史教学,纸笔几案;司乐;司宾,掌宾客;司赞。四司除司乐四人外,余各二人。下有典、掌、女使。唐承隋制,四司惟司赞下另有彤史二人。五代北宋有司赞、司仪等名目。金与明初均依唐制。明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隋、唐各员品级,详见“尚官”、“尚食”。
尚仪局
官署名。参见“尚仪”。
尚虞备用处
清官署名,亦称粘竿处。掌协助护卫并随侍皇帝钓鱼娱乐。管理大臣无定员,由王、公、额驸及满蒙大臣内特简。
尚辇局
官署名。隋炀帝置,有奉御二人,正五品,直长四人,正七品,另有掌辇六人,掌舆辇、伞扇。其职汉、魏、晋均属太仆属官车府令,东晋隶尚书驾部,南朝由车府、乘黄令丞掌管,北魏、北齐由由乘黄、车府兼掌。隋初仍之。炀帝始另建尚辇,为殿内省六局之一。唐隶殿中省,宋仅存空名,职事归辇院。徽宗一度重建,钦宗时废。
审官院
官署名。宋太宗淳化四年(993)置。掌朝官与京官考绩,分别拟议其职任,建议皇帝任命。金承安四年(1199)至大安二年(1210),亦曾一度设置,掌奏驳任用官员不当。
审录司
官署名。清末法部的一个司,设郎中四人,内一人规定由宗室担任,员外郎四人,及主事等官。掌朝审(每年霜降后,刑部将在押重犯各案,摘要造册,送九卿等官审议,再由皇帝裁定。法部建立,此项工作移法部审录司办理)录囚,覆核大理院、审判厅刑名,兼稽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察哈尔左翼案状。清旧制,刑部分省设司,各掌所分之省的刑名。法部沿袭,由审录、制勘、编置、宥恤四司分任其事。
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各级审判机关除最高的大理院外,分称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高等审判厅为省级的审判机关,设厅丞、推事、典簿、主簿、录事。地方审判厅设于较大城市,设推事长、推事、典簿、主簿、录事。初级审判厅设于各用劲,设推事、录事。京师三级审判厅,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各省陆续设置,至清亡为止,距普遍设置尚远。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时期,仍用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之名,主官改称厅长(京师审判厅沿用厅丞之名,至民国五年1916年2月改名,次设庭长、推事为审判官,改典簿、主簿为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仍旧。惟浙江省于民初一度改用县法院、地方法院、省法院,附设检事厅,执行检察事务,不久即照统一规定,改设审判厅、检察厅,三年(1914),政治会议修改约法,决定废除初级审、检二厅,改由地方判厅设立简易庭或地方分庭,受理民刑案件,其未设厅的地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民国党政府合审判、检察二厅为法院,主官称院长,余如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