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署名。顺治二年(1645)置,掌修撰法令,审定条式,颁行全国。四年(1647),撰成《大清律集解》。此后,五年小修一次,十年大修一次,每次修订皆特简王、大臣为总裁,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官及纂修官。乾隆七年(1742)并属刑部,总裁以本部尚书、侍郎兼任,提调官与纂修官以本部司员充任。
分类: 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科抄
清沿明制,置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科置给事中(参“六科给事中”),掌稽察官府公事。各科每日派给事中一人赴内阁接收题本,按其内容抄送有关官署承办,称为科抄,抄送承办官署者称正抄,抄送其他有关官署者称外抄。
律学馆
学习律令的学馆。隋属大理寺,唐属国子监,置博士,教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为学生者。宋沿置,亦属国子监,凡命官、举人皆可入学,举人须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学听读而后试补。
科道
明、清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合称。明六科为独立官署,清雍正元年(1723),以六科隶都察院,二者合而为一。
美人
妃嫔称号。西汉始置。依元帝时规定,在妃嫔十四等中位居第五,地位相当于二千石官。东汉至明均沿置,但晋以后的美人位列九嫔之下,地位远逊于汉、魏。
科第
汉选拔、考核官吏时评定科别与等第的制度。《汉书·元帝纪》:“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颜师古注:“始令丞相、御史举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见(现)在郎及从官,又令光禄每岁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贤否也。”
南床
唐、宋御史台食坐之南设横榻,称南床,殿中侍御史与监察御史皆不得坐,惟侍御史可坐,而侍御史例不出累月即迁尚书省,故俗称侍御史为南宋。
科甲
汉、唐取士有甲乙等科。《汉书·萧望之传》谓望之以射策甲科为郎。颜师古注:“射策者,谓为难问疑问,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又同书《儒林传》谓平帝时岁课博士岁子,分甲、乙、丙科,中者分别授官。唐进士分甲乙科,试时务策五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过四、帖过四以上为乙第(按试辞章起于高宗朝)。宋也有甲乙科。明、清称科举为科甲,经科举考试中举人、进士者称科甲出身。
南大王院
辽官署名。属北面官系。与北大王院分掌部族军民政事。有南院大王、知南院大王事、南院太师、南院太保、南院司徙、南院司空等官。天庆八年(1118)省南院太保。
科考
明、清各省每届乡试前,由提学官主持的考试。科考合格者才能应乡试,亦称科试。提学官在任三两,两试诸生,此为其一,在到任的第二年举行,参见“岁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