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

隋开皇九年(589)改南豫州置,取宣城郡号为名。治宣城县(今安徽宣州市),大业三年(607)改为宣城郡。唐武德三年(620)复为宣州。辖境相当今安徽长江以南,黄山、九华山以北地区及江苏溧阳、溧水、高淳等市、县地。天宝元年(742)复改宣城郡,乾元元年(758)复为宣州。北宋属江南东路。南宋乾道二年(1166)升为宁国府。唐以后以产纸、兔毫笔著名。

宣政院使

官名。元代置。秩从一品。宣政院长官。初置院时,设二员,为长者以朝廷大臣兼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师推荐僧人担任;下设同知、副使、参议、经历各二员。后增设断事官、佥院、同佥、院判等职,院使员数也不断增加,皆僧俗并用。文宗时定制置院使十员:同知二员,正二品;副使二员,从二品;佥院二员,正三品;同佥三员,正四品;院判三员,正五品;参议二员,正五品;经历二员,从五品。下设吏员若干。

宣政院断事官

官名。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1289)置,秩从三品,置四员。掌宣政院所辖刑狱断案等务。大德四年(1300)罢,后又复置。

宣政院

官署名。五代时吴有承宣院。南唐中主李璟时,改为宣政院,置于内廷,专掌密命。南汉亦有承宣院,职掌相同。元代置,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统辖吐蕃地区。世祖至元元年(1264),置总制院。二十五年,因唐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改名宣政院。以帝师总领。长官为院使,秩从一品。下设同知、副使、佥院、同签、院判、参议等官。官属得自选用。地方置僧录司僧正等分理僧尼之政,隶于宣政院,至大四年(1311)罢,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至顺二年(1331)复于全国各地置广教总管府十六所。元统二年(1334)又罢。吐蕃有大事,则置行宣政院往当地处理,唯重大军事行动需与枢密院商议。延祐五年(1318)又置行宣政院于杭州,总江浙僧政。宣政院所辖吐蕃之地分置吐蕃等处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使司和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司,其官员僧俗并用,军民兼管,主要官员由帝师和宣政院荐举,朝廷任命。

宣业

官名。即国子博士,唐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国子博士。

宣夜

古代一种天体学说,源出先秦时期,定型于汉代。《晋书·天文志》称系东汉郗萌提出。《后汉书·张衡传》:“作浑天仪,著《灵宪》、《算罔论》。”李贤注引蔡邕曰:“言天体者有三家:一曰周髀,二曰宣夜,三曰浑天。宣夜之学绝,无师法。”此说以为天无一定形状,众星飘浮于虚空之中,均靠气的作用而运动。是一种朴素的唯物宇宙观。

宣仪

内官名。唐龙朔二年(662)置四员,正二品,位同九嫔,咸亨二年(671)废。

宣诏省

官署名。渤海国置,左相、左平章事、侍中、左常侍、谏议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