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巡按御史”。
作者: chen1admin
巡按御史
官名。简称巡按。明清都察院专差御史。明洪武十年(1377),始派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其后定制,北直隶设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虽官为七品,却是“代天子巡狩”,在地方考察民情,监督吏治,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事权甚重。且系差遣,事毕还京,故地方官员不敢与抗。清初沿置,各省一人,顺治十七年(1660)裁。
巡防队分路统领官
官名。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令各省防、练旧军改巡防队,亦称巡防营。三十三年定制,分前、后、中、左、右五路驻防。每路置统领官一人,掌本路各营操防及稽查,由勇营、绿营资深而年富力强的军官调充。有帮统官一人,以为副职,由防营、绿营军官选充。参见“巡防队”。
巡道
官名。又称分巡道。明清道员之一,主刑名之事。再兼某衔者,则更兼其事。明初于各布政司所属置试佥事,监督守、令贪鄙不法。后罢试佥事,改置按察分司四十一道,以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司。后渐增至六十九道,其中兼兵备者五道。两京不设按察司,巡道无所属,则寄衔于邻省按察司。清初沿置,先后共设七十二道。顺治十六年(1659)定各道均兼带按察使司衔。各道员或通辖全省,或分辖三、四府州,因职设官,裁设衔额无定,皆带原品衔充任。乾隆十八年(1753)裁副使、佥事等衔,定为正四品官,巡道由临时差使变为实官。嘉庆四年(1799),准其密折奏事。加之兼衔者多,事权益重,渐与布政司、按察司并论。所属有库大使、仓大使、典吏、攒典等,分办事务,因地建置,不备设。
巡防队
清末地方治安部队。光绪三十一年(1905)由各省防、练旧军改建,以维持治安、弹压地方。次年将各省续备军一律改为巡防队。三十三年陆军部奏定巡防队营制,每省分设数路,编列号数;再按每路各营编号,自第一营起,次第排列。每路设统领官、帮统官、书记官、会计官、执事官各一员。每路统辖步队、马队数营。营官称管带。每营分左中右三哨,设哨官、哨长各一人,每哨步队八棚、马队四棚,每棚什长一人、正兵九人。各省改建巡防队的时间、营数不一,编制大体参照新军成法,与新建陆军成为两个系统。
巡查口岸
清代水路钞关派出之稽查机构。分置于水路冲要,题报在案,多者数十,少者数个。设役巡守,稽查商民有无绕关别走,以防漏税。
巡察使
使职名。唐贞观时,遣使以六条巡察天下,黜陟官吏,故名。武后时,多以左右御史台官充之。神龙时,以左右台五品以上官二十人分为十道巡察使,二年一替。后时有废罢。开元后,为采访处置使所代。
巡捕营
清代拱卫京师的部队之一。即步军统领衙门统辖的绿营兵。共五营,称为巡捕五营。有马兵、战兵及守兵三种,总人数为一万一千八十人。分别由副将一人及左右两翼总兵管辖。其任务是分汛防守、巡逻稽察京师外城及京郊地方。
巡察
官名。(1)朝廷临时委派巡察地方之官。参见“巡察使”。清代虽亦临时差遣,不带“使”字。康熙十九年(1680),以刑部尚书魏象枢充任,巡察畿辅,按治豪猾。雍正六年(1728),命国子监侍读励宗万充任,巡察山西。(2)清代科举考试中负责考场纪律的官员。如发现逾墙、换卷等弊,立即治罪。如有舞弊事发,属巡察不严,则巡察官一并治罪。
巡绰
防止科场作弊的措施之一。明清乡、会试时,皆设有巡绰官和巡绰官军。考生入场后,巡绰官须禁约考生勿喧哄,勿私相谈话。巡绰官军止许于号房外巡察,不得与考生交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