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五城科道

清制,都察院置巡视五城科道,由六科给事中、十五道御史中简用,满、汉各一人,任期二年。掌弹压地方,厘剔奸弊。分京师中、东、南、西、北五城,大事奏报,小事牒刑部结正,每月以事目上报都察院长官考核。

巡视京通各仓御史

官名。明清都察院专差御史。明代设巡视仓场御史、提督京通二仓御史,不时巡查。清代沿置,初差一人,后差、停不定。雍正五年(1727)定京、通仓各差一人,乾隆四十三年(1778)增内仓一人。因巡仓御史科、道并差,故又称巡仓科道。

巡警道

官名。清末各省巡警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地方官制置,每省一人,正四品,简任。任期三年,归总督统属,由民政部考查。掌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各官。设巡警公所为衙署,领总务、司法、行政、卫生四科,每科设正、副科长各一人,领科员若干分司理事。

巡盐应捕

明代缉查私盐之官军。驻于各盐场附近府州县卫所港寨。往来内官、内使、官军、盐商若有夹带私盐,皆许盘拿。因以缉私限额定赏罚,致乱拿无辜,骚扰颇甚。

巡警部

官署名。清末新设最高警政机构。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工巡总局设,掌全国警政 ,直辖京师司法、内务、治安。设尚书一人,从一品,特简,总掌部务。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二品,特简。左、右丞各一人,正三品,综领众务。左、右参议各一人,正四品,分判各司。下辖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及京师内城巡警总厅、外城巡警总厅、高等巡警学堂、外城预审厅、内城预审厅、习艺所、稽查处、路工局、消防队、协巡营、探访队等属。三十二年,改民政部。

巡教使臣

官名。宋神宗时,选择使臣,掌训练考核军士武技,称巡教使臣。数年后罢废。

巡拦

明代杂役之一种。负责征收商税,于每季终交于税课司局,并纠举偷漏商税者。规定只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清代又称巡役,为官府派往矿厂或关卡口岸之巡查人员,属额设官役。由官府发给号衣、腰牌,专司督查矿丁、缉捕盗贼。

巡尉司吏

吏名。也称尉史、尉吏。元代置,职掌捕盗。大德四年(1300)规定,县巡尉司置吏一名。初从民间选取,后也由贴书等补充。任满一年无过,升任县司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