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马司

官署名。明代掌管以盐市马的机构。洪武五年(1372)设纳溪、白渡二盐马司,设司令、司丞,司丞以内使为之。十三年罢,后复置。十五年改设大使、副使。又设顺龙盐马司,后均革。

盐法

历代政府管理食盐生产、运销、征税、缉私的制度、法令、则例之统称。亦称“盐制”。夏禹青州贡盐(见《书·禹贡》),被视为盐税之滥觞。《管子·轻重》称春秋时齐国管仲行盐之专卖制,然无确据。秦及汉初对盐行征税制。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改征税制为专卖制,食盐生产、转输、销售均由官办,盐利全归官府;严禁私人煮盐,如有私煮者“左趾”,煮盐器具财物没收入官。东汉光武帝时废专卖,任民煮盐贩运,行就场征税制,盐利归商人。建安年间,官卖复兴。三国魏禁私盐,违者处刖刑。吴、蜀亦趋重专卖。西晋仍主专卖。东晋、南朝皆采征税制。北朝盐制,初仿南朝征税制,永熙以后,国分为二,东魏行专卖制,西魏初行征税制,至宇文周改行专卖制。隋开皇三年(583)废盐禁,任民自由购食,至唐开元初均行无税制。开元元年(713)唐政府始征盐税,但尚无定制。十年始定“课收盐,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万石”。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变盐法,行食盐专卖制,称“榷盐制”。后刘晏又行就场征税之制,使唐代盐之禁榷制度更臻完善。五代以后,盐法繁苛。宋代先行折中法,后以官卖法为主。京西、陕西、河北行通商法,闽下四州行产盐法,淮、浙、京东、闽上四州及两广行官般法。至庆历末,范祥变官卖法为盐钞法。徽宗时蔡京用事,变盐钞为长引、短引,始行盐引法。金代规定,灶户产盐,全部归官府,不许私售。销售方法有二,一为按口摊派,收取盐价;一为商旅买盐,运销各地。元代规定灶户上交额盐,官府发给工本钞。销盐有两种方式:一为商运商销,由商人出钱向官府买盐,运到指定地区发售,称为“行盐”法。商人不出钱而运粮至官府指定地点,则称为“入中”。一为官运官销,即由官府直接发卖给百姓,分为“食盐”法和“常平盐局”法。盐价由官府规定,且不断提高。明初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以资军饷。洪武三年(1370)行开中法,四年定开中则例,令商人纳粟边仓,领取盐引,下场支盐,运赴指定行盐地区贩卖。系灶制、官收、商运、商销。弘治五年(1492)废开中法,行引法。隆庆四年(1570)实行商收余盐之制,基本仍系灶制、官收、商运、商销。万历四十五年(1617)改行纲法,由名列纲册有专利权之盐商自行赴盐场收买,运赴行盐区发卖,属灶制、商收、商运、商销。清沿明制,仍行纲法,招商认岸,领引办课,形成商专卖制和就场征税制。道光时改行票法。咸丰间,于盐课之外又增收*盐厘。同治二年(1863),曾国藩于两淮改行官督商办保价整轮法。五年,李鸿章于两淮、湘、鄂西、皖四岸行循环转运法。参见“榷盐”、“盐钞”、“盐引”、“纲法”、“票盐法”等。

盐井卫

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置。治今四川盐源县东卫城。属四川都司。二十七年改属四川行都司。辖境相当今盐源、盐边等县地。清雍正六年(1728)改为盐源县。

盐法议略

书名。清王守基撰。一卷。记叙清初至同治末年各地盐政,并分析其利害。分长芦、山东、河东、两淮、浙江、福建、广东、四川、云南等盐务议略九篇。资料多据会典、邸抄,并参以闻见。于产地、引额、场灶、赋课、转运、职官等均备述。惟疏于考古,谓四川古未有盐,实误。有同治十二年(1873)刊本。

盐课

即盐税。盐课之名始于宋。时煮盐之灶户按丁岁课入官,受钱或折租赋,始称“盐课”。后,元、明、清对盐户、盐商所征之税均称盐课。详“盐税”。

盐官县

本汉海盐县地,三国吴置。为海昌屯田都尉治。治今浙江海宁市西南盐官镇南。三国吴至南朝梁皆属吴郡。陈为海宁郡治。隋移治今盐官镇。先后属杭州、余杭郡。唐武德四年(621)属东武州。七年并入钱塘县。贞观四年(630)复置。元元贞元年(1295)升为盐官州,天历二年(1329)改名海宁州。

盐规

又称盐规费。清盐政以及其他官府有司、总商向运商勒索之定例银两。

盐丁

又名灶丁、煎丁、场丁等。历代盐之直接生产者,多受雇于灶户,或佃佣于灶户。

盐官

①官署名。《汉书·百官公卿表》大农令(大司农)有斡官。颜师古注引如淳曰:“主均输之事,所谓斡盐铁而榷酒酤也。”汉武帝实行盐铁专卖,于全国产盐多的二十七郡置盐官三十七处,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主盐税。西汉隶大司农,东汉改隶郡县。②泛指管理盐务的官员。

盐法道

官名。明清道员之一。明景泰七年(1456)设,由广西按察司之分巡道兼管所属盐课司。其后山西、山东、浙江、福建、云南及延绥、固原等处,或由分巡道、兵备道兼管盐法,或专设道员管理盐法。清沿设。凡不设盐运使司之处皆设之。秩正四品。计十三人:兼盐运使衔者三,山西、福建、云南各一人;不兼者六人,江南、江西、湖北、湖南、陕西各一人;另甘肃二人由地方巡道兼,河南一人为粮盐道,四川一人为盐茶道。掌都察盐场生产与盐商行息而平其盐价,并管水陆挽运之事,依时奏报查核。